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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0年10月26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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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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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海大街(博文路—庄林路)道路、排水等配套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一期

建设单位: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营口宇佳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一期,建设内容为新海大街(博文路-庄林路)道路、排水等配套工程包括道路长200米,宽度32米,面积6400平方米,排水管线长度500米,绿化2000平方米,人行道板900平方米,路灯杆12座。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对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连续封闭式围挡;对开挖土方临时堆存处采取洒水抑尘或用防尘覆盖网进行覆盖;运输残土车辆采取苫盖防止物料散落。

2、施工期间设置简易沉淀池,将施工期间产生的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及洒水抑尘。

3、施工期场地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施工期选用效率高、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22:00-6:00)施工;若需夜间施工,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5、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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