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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0年11月6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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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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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营口福斯油品有限公司润滑脂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营口福斯油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正曜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项目利用原有的厂房车间,购置皂化罐、调和罐等主要生产设备,增加3条润滑脂生产线。项目达产后,年产2500吨润滑脂。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环保投资100.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运行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现有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做好现有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厂各环节生产工艺,升级环保防治措施,确保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皂化排汽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皂化工序废气、调和工序生产的废气通过3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各生产装置的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确保厂区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危险废物暂存库1座。废包装桶和废包装袋属于属于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的规定;过滤工序生产的废导热油、滤渣、废抹布、皂化凝结水和废气冷凝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

5、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200m,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本项目新建燃油导热油炉1座,待辽宁(营口)冶金、化工、重装备区具备天然气供应能力后,需将现有的燃油导热油炉改为燃气导热油炉。

7、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建设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

9、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10、你公司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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