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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0年11月20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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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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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纳米克斯(辽宁)能源有限公司节能新材料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纳米克斯(辽宁)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营口宇佳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中街北、硼达西路东、金裕路2号,项目利用原有的厂房车间,购置燃气导热油炉、纯净水设备、真空机组、环保设备等。项目达产后,年产金属改质剂500t、节能型润滑油30000t、防冻液1000t、水泥添加剂2000t、尾气净化剂1000t、金属加工液2000t、润滑脂3000t、润滑油添加剂3500t、清净分散剂1000t。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49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运行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公司应做好现有项目环保措施整改,将现有导热油炉排气筒增高至至少15米,确保其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关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对有机废气净化设施进行改造,确保有机废气净化效率不低于97%。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金属表面改质剂、节能型润滑油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1套“冷凝+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排放;润滑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1套“冷凝+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排放;润滑油添加剂、清净分散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1套“冷凝+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排放;2台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通过2根19m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确保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的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储罐区和各生产装置的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TVOC的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确保厂区边界氨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包括三级、二级纯水制备排污水,其中部分三级纯水制备排污水用于厂区绿化,其余纯水制备排污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pH,石油类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硫酸盐的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过滤废滤料及滤渣,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废灯管、废活性炭,导热油炉废导热油,真空脱水机组含油废液,纯水制备设备废滤膜,原料包装,化验室化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导热油自行脱水除杂后加入新油后重新使用,其余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6、做好厂区地下水防渗工作。根据生产工艺对地下水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厂区不同区域进行分区防渗漏处置,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对周围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

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储罐区边界外150m,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建设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

10、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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