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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月13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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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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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13日-2020年1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195号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辽宁大红德邻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速冻食品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园街17号

建设单位:辽宁大红德邻食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博晟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园街17号,项目占地58527.2m2,总建筑面积71252.96m2,主要建设速冻食品生产车间、厂房及配套附属设施。购置滚揉机,切肉机,搅拌机,包装机等设备。项目达产后,年产4万吨速冻食品,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103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运行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油炸工序产生的油烟由半密闭烟罩收集,经静电油烟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6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油炸工序产生的油烟的排放浓度及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格栅及污泥池需上盖密闭,产生的废气,经喷雾除臭设备除臭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一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统一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食品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pH、动植物油排放浓度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表3中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油炸工序产生的废油、厨余垃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油脂属于一般固废,需分类收集,定期交由物质回收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的规定;废包装材料、废产品、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西侧、东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南侧、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

6、本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生产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废水排放口须安装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实现联网监控,监控因子为氨氮、总磷、总氮。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建设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

9、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公司须按照“报告表”规定的环境监测因子和环境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10、你公司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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