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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主体2020年度年报的公告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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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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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址http://l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报告。

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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