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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9月14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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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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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钢渣深加工处理线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天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地点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厂区内。依托现有厂房,建设钢渣深加工处理线及配套附属设施,购置新型棒磨机、铠甲式除铁器、永磁滚筒等主要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处理钢渣13万吨/年。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原有项目环保措施整改。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破碎、磁选、筛分、棒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自工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2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车间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车间外颗粒物浓度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4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依托现有3座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水至再利用水站分配再利用,不外排。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落地灰、除尘灰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6、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建设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

8、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公司须按照“报告表”规定的环境监测因子和环境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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