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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6月10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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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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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营口洁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基地新联大街195号

建设单位:营口洁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宇佳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租用办公楼,地点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基地新联大街195号。主要建设恶臭实验室、小型仪器室、理化室、有机室及办公室等。购置自动烟尘(气)测试仪、真空箱气袋采样器、气相色谱仪等设备。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由通风橱和万向罩收集汇总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氮氧化物、甲醇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氨的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实验室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氮氧化物、甲醇的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验废液、前三次高浓度清洗废液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剩余污(废)水样由实验室暂存,由业主处理;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样、第四遍清洗水、地面及实验台清洗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最终排入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硫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pH、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实验固废、废弃土样、废培养基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指定地点。一般实验固废废品站回收利用,废弃土样由业主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高浓度废液、沾染含重金属废液的一次性器皿、过期失效药品、试验后前三次器皿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废抹布、废手套、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和废试剂盒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规定;生活垃圾、废培养基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建设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

7、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公司须按照“报告表”规定的环境监测因子和环境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8、你公司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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