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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11月18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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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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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实验室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港大街95号

建设单位: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三惠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扩建项目,租用营口金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闲置4#厂房。主要建设可再生能源研发实验室。购置清洗制绒机,丝网印刷机,半导体参数仪以及太阳电池测试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自主研发PECVD(等离子增强化学沉积),PVD(物理气相沉积),太阳电池电极电镀设备,组成完整的高效太阳电池研发线;研制氢能制备核心装备(不涉及制氢),燃料电池检测核心装备。项目总投资10020万元,环保投资243.5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酸洗、平滑工序产生的废气由全密闭罩收集后,经1套碱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预清洗、初抛、碱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由全密闭罩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沉积、丝网印刷及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1套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设置1台1.75兆瓦天然气热水锅炉,燃烧废气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加强车间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企业边界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的浓度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废水收集、处理系统。项目建设1套处理能力8.0m3/d为污水前处理装置及1套处理能力为0.5m3/h三效蒸发设备,采用“中和+沉淀”工艺。

本项目试验线废水、喷淋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纯水制备工艺,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最终排入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pH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沉积渣、废靶材、纯水制备废滤膜及废树脂、废硅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指定地点,定期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废网板、废活性炭、盐酸废周转桶、乙醇废周转桶、氢氧化钾废周转桶、制绒添加剂废周转桶、氢氟酸废周转桶、双氧水废周转桶、银浆废罐、含有机溶剂及酸碱液废手套/抹布、残渣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过滤渣暂存于危废待鉴定区,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规定;生活垃圾、废纸箱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4#厂房外50m,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建设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

8、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公司须按照“报告表”规定的环境监测因子和环境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9、你公司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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