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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和公示2023年度报告的公告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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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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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登记设立存续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和公示2023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s://ln.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并提交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7月1日之后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补报当期年报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存在历史年报未报情形的,需逐年补报未报年度年报后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未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标记期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满自动恢复正常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报送和公示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情、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对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联系电话:0417-3888073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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