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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3月12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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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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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辽宁鑫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机废水综合再利用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国泰大街 55 号

建设单位:辽宁鑫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三慧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代码:2212-210893-04-02-709914)为改建项目,利用厂区内原有厂房。主要对1#厂房内生产线及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改造,购置原料储罐、旋风除尘器等设备。项目达产后,年产有机肥料3000吨。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4万元。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设置一台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天然气燃烧机,燃烧机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进入干燥塔处理。干燥塔产生的废气与集气罩收集的冷却废气一并送入水膜除尘器+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氨、硫化氢的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加强车间及厂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水膜除尘器废水进入原料罐,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无生产废水排放。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送入原料罐,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落地灰、除尘灰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回用于生产,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你公司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原料储罐区及其围堰、事故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8、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9、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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