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政府雇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部门:
现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政府雇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019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用人模式,创新用人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激发人才队伍活力,规范用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局(办)聘用的政府雇员。
第三条 政府雇员占用委内核定的雇员编制,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
第四条 政府雇员由产业基地管委会统一调配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负责政府雇员的综合管理,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劳动事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劳服公司)负责政府雇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录用条件
第五条 雇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立志于投身产业基地开发建设事业,能服从组织分配;
(二) 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特殊专业技能或丰富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 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 身体健康,经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第六条 政府雇员按照岗位要求、工作能力、任职时间分为一级雇员、二级雇员、三级雇员、四级雇员。
第三章 录用程序
第七条 由人社局根据委内部门用人需求,统计、制定用人计划,并对招聘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填报《产业基地政府雇员用人计划表》须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社局。
第九条 人社局汇总各单位招聘计划(不能超过管委会下达编制总数),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一般招聘程序:
(一)管委会招聘5人以上(含5人),由人社局制定招聘简章,并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人社局在规定时间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人社局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笔试,对笔试合格者,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并组织面试。
(四)根据笔试及面试的综合成绩(各占50%),确定录入人员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公示。
第十一条 特定岗位需要用人招聘程序(5人以下):
(一)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岗位要求及录用标准,人社局制定招聘简章在营口人事人才网发布或到营口市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人社局在规定时间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三)由党务工作部、人社局及用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符合资格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确定拟录用人员,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议,公示后录用。
第十二条 由人社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录用人员组织体检。
第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人社局组织政审工作。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招考职位尚有空缺的,可在总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人社局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政审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由人社局向录用人员发放通知,组织办理入职。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政府雇员劳动关系由劳服公司统一管理,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聘用岗位及合同期限;
(二)工资福利待遇;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五)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本人需向人社局报送转正申请,由人社局组织测评,考核合格方可转正。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由人社局征求聘用单位意见,经审核报管委会同意后续签。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因不胜任岗位工作或工作不合格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关系的,聘用单位需提前一个月将具体情况报人社局,经审核同意后,由劳服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考核、晋升
第二十一条 执行《产业基地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二十二条 执行《产业基地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工作纪律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委内相关规定。
第七章 薪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薪资标准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产业基地薪资改革方案》。
(一)一级雇员参照一级科员的标准;
(二)二级雇员参照二级科员的标准;
(三)三级雇员参照三级科员的标准;
(四)四级雇员参照四级科员的标准。
(五)雇员竞聘到科长以上岗位的,同等享受管委会同级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间的绩效工资,按核定级别的C档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执行核定级别的B档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间,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劳服公司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雇员薪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局根据劳服公司提供的人数和费用标准,向公司按月核拨,劳务公司按时发放工资,并为政府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除《劳动合同法》及产业基地管委会相关规定外,政府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报人社局核准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一)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的;
(二)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化,及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 政府雇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应当向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人社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办理完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雇员与劳服公司因聘用程序或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