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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营沿委发〔2020〕57号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1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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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

重装备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冶金、化工、重装备区(以下简称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营口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产业基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园区发展,引导园区发展成为规划合理、集约集聚、安全绿色、配套完善的高质量产业载体,从源头上降低园区安全环保风险,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产业基地化工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底,园区要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完成对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完成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100%,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节点目标,安全环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1年底,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进一步完善,环境敏感区、化工区和化工企业集聚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封闭化管理,安全环保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2年底,建成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建设智慧安监、智慧环保信息系统,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全面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实现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控制。

二、整治范围

冶金、化工、重装备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冶金、化工、重装备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评估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要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规、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对园区进行排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以下简称“四个清单”),全面开展隐患整改和升级改造。同时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环境应急管理、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使用、储存的化学药剂的品种和储量是否与环评报告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等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局牵头、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排查园区公共配套企业(设施)。完善园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停车场等公共配套企业(设施)排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对受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和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重点管控。加快建设园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排查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老旧、破损排水管网,推进管网改造。(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排查安全环保监管力量。要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各类人员,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要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排查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化工园区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掌握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按计划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明确应急管理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排查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环保风险的监控预警。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应急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园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四个清单”,即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应急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防“城围化工”,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凡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均要按规定及时整改或者严格按确定的计划进行搬迁改造。(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准入。全面摸排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受教育情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应急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严防企业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收集、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进行鉴别,严格落实贮存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行政审批局,沿海派出所、交警大队、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要重点排查现有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2021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完成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20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

6.全面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明确完成时限,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整治、督办清单。(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

7.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安全贮存和标识制度、按时限贮存、清库减存等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划布局规范合理;偷存偷排偷放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达到100%,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

8.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要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按要求或相关标准达标排放情况,对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要全面开展废水、废气等自行监测,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要综合安全、环保隐患排查评估意见以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提出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关闭退出的处置意见。(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

(三)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环保长效机制

1.提高化工项目质量。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严格化工园区规划用地控制。园区要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执行园区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准入标准,积极引进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落地。(各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企业建设过程管理。各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对进入化工园区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环保监管。(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住房与城市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各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的验收和消防设施建设验收审查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园区和企业日常监管。经发、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行政审批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危涉爆物品非法违法行为。要压实园区内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等公用设施运营企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每个企业具体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部门。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立查立改。10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企业全面排查、确定风险分级,根据排查整改情况,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依据安全环保排查整治评估结论对园区及企业提出处置意见。12月底前,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强力推进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加大攻坚力度,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

(二)系统提升阶段(2021年底前)

要严控安全环保风险,动态更新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按照高质量、精细化、生态型、循环式发展方向,推动在役化工企业改造提升。围绕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安全环保标杆企业,实现园区一体化、封闭化管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底前)

总结整治经验,固化攻坚成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长效机制。以示范园区、标杆企业为引领,以智慧安监、智慧环保综合系统为依托,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管委会成立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相关副主任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产业基地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具体排查整治方案,协调有关部门与专家共同参入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本次整治工作要突出对安全、环保重大隐患的集中整治,与正在产业基地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机结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领导责任,积极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严格排查,认真整改,要建立责任制度,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执法检查。要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对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抓好督导评估。要建立协调、调度、督导、考核工作机制,并于每月14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重点行业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部门对集中排查整治阶段“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处置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连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总结和关闭取缔企业名单,于2020年12月中旬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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