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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营沿委发〔2020〕67号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项目准入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3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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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试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法律法规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园区化工产业调整发展规划(2017-2025)》,为推进园区化工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要求优质高效发展,进一步规范园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1、一律不批冶金、化工、重装备园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冶金、化工、重装备园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2、禁止国家确定的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进入园区。

3、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危化品搬迁入化工园区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4、除消防、生产工艺有特殊规定外,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应满足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标准。

三、准入条件

1、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未纳入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禁止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禁止变相核准备案违规项目,严禁以“重油综合利用”“原料预处理”“沥青装置”等名义备案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严禁以“聚酯原料”“PTA原料”“下游深加工”等名义备案新建PX项目。严禁以“轻烃综合利用”“石脑油综合利用”“聚烯烃原料”等名义备案新建乙烯项目。

2、化学原料药、农药项目在备案时必须将生产产品列明,必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禁打“擦边球”。

3、焦化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环保、水耗、能耗、安全等因素后方可进行备案。严禁以焦化项目为名备案包含煤化工内容项目。

4、印染、制革、电镀、储油储气设施等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环保、水耗、安全等因素,方可进行备案。

5、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备案该类项目。

6、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实现高污染和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7、其余化工项目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禁止新增土地;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四、附则

1、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化工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2、本准入条件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3、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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