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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营沿委发〔2020〕67号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项目准入条件(试行)的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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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20〕29号),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园区化工产业调整发展规划(2017-2025)》,为推进园区化工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要求优质高效发展,进一步规范园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项目准入条件(试行)》。

二、主要内容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项目准入条件(试行)》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共四条。结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基本原则。对化工项目的选址、投资强度等提出总体要求。

第三部分:准入条件,共七条。对不同行业的化工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附则,共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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