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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营沿委发〔2021〕20号:关于印发《产业基地“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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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

营口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关于印发营口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决定进一步开展园区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再排查再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明确职责、理清责任,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扎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提前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迎检准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产业基地园区内“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重新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分步治理,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再排查再整治。坚持长效管理,严防反弹和新增,真正实现动态“清零”,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概念界定

本方案中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治理价值的企业。其中,有污染物排放是必要条件。

“散”是指选址布局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规模以下企业。(住建局、自然资源沿海分局、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局)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生产、消防等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或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如,使用闲置设施农业用房、教育、农房等进行非法工业生产,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等情形。(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沿海分局、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四大队、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依法应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而未安装或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生态分局)

“散、乱、污”集群为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的相关产业或某特定领域内大量相互联系的“散、乱、污”企业在区域空间内的集合。

三、重点行业

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整治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化工、建材(石材加工、矽砂、砖瓦窑、石灰窑、河道挖沙、水洗砂、机制砂、商砼、散乱堆场等)、采选矿、镁制品、金属熔炼加工(小炼铝、轧钢、铸造等)、喷涂加工(家具、门窗、小浴柜等)、印刷喷绘、机动车维修、废塑料加工、小储油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淘汰的小造纸、小印染(水洗)、小炼油、小选金和农药、小电镀、小水泥等,一律列入“散、乱、污”企业。(部分认定标准参考见附件2)

四、方法步骤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产业基地管委会为组织辖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开展排查、整治等工作;各部门负责开展排查、上报、落实整治措施等工作;(附件1)。2021年9月15日前,各相关责任部门将本部门整治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7)报送至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生态环境分局。

(一)全面排查、逐户建档

各部门处要开展“拉网式”排查,行政审批局应将全部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业企业清单下发给各部门,重新梳理出本辖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底数,形成初步清单交由各相关部门,为认定“散、乱、污”企业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散、乱、污”企业的认定由园区各相关部门负责。根据需要有效牵头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排查行动,并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综合整治清单(附件3),逐一明确存在问题、处置方式、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对排查整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2021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整治清单报送至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生态环境分局。

(二)分类处置、分布实施

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分步实施,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动态更新综合整治进展表(附件4),自9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至产业基地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11月30日前,在本次整治及此后工作中,发现可能涉及其他单位监管的问题,及时填写并转交协查通报单(附件5)。

1、关停取缔一批。对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的企业,达到法律法规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依法依规实施“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并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产业基地管委会是关停取缔工作的实施主体,涉及关停取缔类的要及时报请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落实。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未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污染环境的企业及集群,要加强排污监管,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的企业,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完成升级改造,加强排污监管,限期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报送市直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总结评估、长期管控

各部门实际情况牵头协调相关责任部门组织成立专项验收检查组,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填写附件6)。2021年11月30日前,相关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至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生态环境分局。

“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点多、线长、面广,黑企业、黑作坊较多,存在利益驱动性、地域流动性的特点。各部门应实施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持续进行摸排,杜绝原有企业反弹,发现新增企业限期完成整治,实现动态“清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健全完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园区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网格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网格长”,生态环境、企服、经发、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行政审批、财政、沿海集团、京城公司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网格成员”。网格化管理应作为长效管理机制,逐级落实,做到全面覆盖、分级履职,排查、整治等各项工作责任到人。

(二)严格履行职责

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现象。

园区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科学界定产业合规性,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完善手续、合理搬迁,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并切实起到督导作用。

(三)严禁“一刀切”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做法,从源头上解决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得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

(四)定期调度督导

产业基地生态分局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治理要求,及时掌握治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产业基地管委会网站公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清单,定期公开整治进度。充分利用12345(12369)、8890等举报平台,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违规生产、违法排污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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