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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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营口建发盛海有色科化有限公司 225 万吨/年磷石膏无害化及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营口建发盛海有色科化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代码:2410-210893-04-01-649797)为改扩建项目。利用原有厂区及租用营口沿海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主要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生产装置和无害化磷石膏暂存场及配套附属设施,购置过滤液泵、洗水泵、螺旋输送机等设备。项目达产后,年处理磷石膏225万吨。项目总投资17116万元,环保投资4554.88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改性剂料仓进料及皮带转运产生的废气由负压收集管线及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加强车间及厂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过滤废液回用于磷石膏调浆,不外排;磷石膏水洗废水回用于磷矿粉调浆以及反应工序闪冷补水,不外排;滤布清洗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机泵密封废水、车间地坪冲洗废水均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磷石膏仓库渗滤液、暂存场渗滤液回用于磷石膏水洗不外排;进出口轮胎冲洗废水回用于暂存场喷雾抑尘用水,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CODcr、NH3-N等的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动植物油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废包装、除尘灰、废滤袋、渗滤液收集池底泥、地面收尘灰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除尘灰、地面收尘灰回用于生产,渗滤液收集池底泥回用于暂存场堆存区熟化处理,废滤袋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包装定期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生活垃圾等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你公司无害化磷石膏产品需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综合利用,并按照要求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你公司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结合本项目适时制定完善全厂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8、本项目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9、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10、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11、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