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3日-2025年6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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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营口聚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调和加工存储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营口聚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三慧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代码:2304-210893-04-01-639054)为新建项目,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占地30015平方米,主要建设调和加工生产线、加工装卸生产线、装车栈桥及办公楼、罐区、库房等配套附属设施,购置卸油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项目达产后,年调和加工生产燃料油100000吨;年最大仓储周转船舶燃料油180#、20#重油、100#重油、沥青、渣油、油浆、柴油共100000吨。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345.0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储罐大小呼吸、装卸过程、调和工序、及危废贮存库产生的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1套两级冷凝+两级活性炭的油气回收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及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并芘、沥青烟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设置一台4t/h燃气导热油炉,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加强车间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苯并芘浓度同时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及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沥青烟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3、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经隔油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东部污水处理厂,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pH、石油类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油泥、浮油、废导热油、废机油、废空压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废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严格落实厂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分区防渗处置措施,并设置1眼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