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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6月25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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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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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88370

传 真:0417-3888370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

邮 编:115003

项目名称:营口华电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轻质隔墙板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一期(新城大街以北,金海路以西)

建设单位:营口华电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代码:2505-210893-04-01-564186)为新建项目,租用辽宁华运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及厂房,主要建设轻质隔墙板生产线及配套附属设施,购置墙板机、搅拌机、切割机等设备。项目达产后,年产新型轻质隔墙板 30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33.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物料输送粉尘、混合搅拌粉尘由各自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水泥、粉煤灰筒仓卸料粉尘分别经各自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加强厂区无组织排放管控,输送及搅拌粉尘、原料堆场粉尘、道路运输粉尘经雾化喷淋抑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标准限值要求。

3、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搅拌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pH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指定地点,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废机油、废油桶、沉淀池浮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生活垃圾、废布袋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严格落实厂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分区防渗处置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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