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项目准入审查标准及流程,提高审查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依据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特制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类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的申报。
三、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
项目单位需向园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污染物排放及用能申请指标、总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沿海产业基地入区项目审查登记表》,如实填报项目投资强度、产业政策相符性、工艺装备水平、安全防范措施、环保治理措施、用能消耗等相关信息。
四、审查流程
1.成立入园化工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成员由园区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沿海分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负责人组成。行政审批局负责化工项目审核日常工作。
2、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项目审查小组,项目审查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合预审会议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对个别风险等级较高、污染较大及能耗指标较高的项目可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各部门或专家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对照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修改完善后,各部门在《入区项目联合预审意见表》上签字确认,将可研报告与《入区项目联合预审意见表》一同呈分管领导审阅。
五、工作职责
1、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召开申报项目的联合预审会议,综合考虑经发、安全、规划等部门作出的审查(修改)意见作出审批意见,出具申报项目是否通过区内联合审查的意见。
2、经济发展局:负责对申报项目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行业类别、工艺装备水平、用能指标等进行把关。
3、企业服务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等涉及到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进行审核。
4、自然资源局沿海分局:对项目的选址方案、建设工期、土地利用情况等涉及到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进行审核。
5、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等涉及到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进行审核。
6、应急管理局:对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等涉及到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进行审核。
六、其它事项
1、评审专家: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化工项目,需聘请3—5名产业、环境、安全生产、规划等领域的专家。项目联审专家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前期论证评审,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节能减排、社会影响评估、配套要素保障、投资概算等方面提出意见,保障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
2、专家评审费用
专家评审费和会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由财政局在行政审批局下设立专项资金账号,年初制定计划,统一纳入预算,并由行政审批局办负责支出和管理。受邀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由提交项目专家审查的招商服务局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负责支出。
3、参会专家配置
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由行政审批局按照项目基本情况配置,并通知相关专家参会。原则上5亿元以下项目邀请专家3人;5亿元及以上项目邀请专家5人。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