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辽安委〔2021〕14号)和10月24日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部署,结合产业基地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园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强化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彻底摸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切实吸取近期燃气事故惨痛教训,提升全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行业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范围
园区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企业及燃气用户;城镇燃气在经营、使用、运输、输送、存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三、排查整治时间
本次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10月25日至10月26日)。结合各自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二)整治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7日)。根据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相关行业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并随时纠正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事、涉案人员。
(三)总结阶段(11月28日至11月30日)。全面梳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于10月27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排查整治方案、工作总结报工作专班办公室。
四、排查整治内容
(一)风险排查评估情况。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对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具备人员设备等安全运行能力、是否恪尽职守认真自查企业各类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进行评估。对评估不能达到有关运行要求的,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取缔。液化石油气企业、加气站等企业类型参照执行。
(二)项目合法合规情况。城镇燃气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点检查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是否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边建边储、无证经营、储存物料与设计不一致、超量储存等违法行为。各类城镇燃气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性质要求,是否进行正规设计和验收,是否符合质量监管要求,改造项目是否制定改造方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操作规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现场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野蛮装卸等现象,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并有效运行。
(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燃气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情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情况。对城镇燃气行业开展起底式排查、督查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开展情况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对今年以来上级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情况等。
(五)排查整治燃气场站及管网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对燃气场站(门站、储配站、加气站、灌装站等)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排查。结合燃气管网普查要求,核查园区摸清管网底数情况、建立隐患台账情况、制定限期消除隐患计划情况。重点是中高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情况、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情况、市政燃气管道腐蚀情况、灰口铸铁管改造情况,以及密闭空间、建筑占压、暗沟敷设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等。
(六)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全面排查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务综合体、餐饮单位等场所用气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内燃气管道是否存在腐蚀、漏气等情况,管道燃气使用场所通风情况是否满足标准要求,“3类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报警器以及是否正常运行情况等。大型商务综合体、餐饮经营单位等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七)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管线巡查及入户安检情况。排查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重点场所每日巡查、重点部位每日巡防,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对存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措施的,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气,避免发生用气事故。重点加强对老旧小区、特殊小区、特殊人群(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等)的入户检查,增加入户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物业网格化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对直排式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易脱落连接管等隐患,要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协调解决。
(八)排查整治野蛮施工引发的燃气泄漏情况。排查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开展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等地下施工作业时,要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要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防止野蛮施工引发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
(九)排查整治动态清理燃气管线占压情况。对现有燃气管线违章占压情况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不能立行立改的要采取巡查保护措施,严防发生燃气事故。对完成清理工作的燃气管线占压点位加强巡查,防止复建问题发生。对新占压点位发现一处、立即解决一处,做到燃气管线占压动态清零。
(十)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行情况。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非法存储、运输、充装、倒装等行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无证经营、无证运载钢瓶、“黑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餐饮场所、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气瓶放置场所及安装情况,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寿命的“瓶、灶、阀、管”等情况。
(十一)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情况。排查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情况。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业务,强化对从业人员培训,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情况,送气工在送气过程中要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用户用气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排查整治压力容器及燃气燃烧器具质量监管情况。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充装情况;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充装人员是否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检查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等违法行为。加强燃气及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十三)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情况。按照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要求,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气瓶信息库和网络监控平台。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对在用气瓶实行“一瓶一码”,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落实液化气钢瓶智能更新工作。
(十四)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指导、监督燃气企业做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重点排查燃气企业落实防盗抢、防入侵、防恐、防破坏等方面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燃气企业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隐患。
(十五)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管网、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第三方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密闭空间等风险隐患。在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之外,要加强城市燃气上游天然气输送管道和石油输送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六)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全面排查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及可操作性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设应急队伍,是否配置应急装备和抢险设备,是否明确处置程序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等。
(十七)严格落实安装燃气报警器、智能燃气表、长寿命灶前连接管、智慧自闭阀等防护措施。推进餐饮经营者、园区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等“三类场所”安装燃气报警器,对仍不安装燃气报警器的,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处理。针对居民用户端,要推行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要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要更换智能燃气计量表。要结合实际,推广使用长寿命灶前连接管、智慧自闭阀,为燃气使用安全增加多重保护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园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负责统筹做好园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长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田野同志担任,住建局局长原鹏同志、应急管理局局长牛渤文同志任副组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经济发展局、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产业基地交警大队、沿海产业基地消防救援大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二)强化督促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园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未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压实工作责任
一是压实属地责任。各街道、社区是本次排查的责任主体,要划小责任单位,实行网格化排查,成立由包区民警、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和燃气企业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10月底前报市专班备案),对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链条、全覆盖、地毯式排查整治,逐项、逐事、逐户排查,横向倒边、纵向到底,做到一户不落。排查工作做到严、实、细、准、狠。对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反复审查、系统整改、防止反弹。坚持边查边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整顿,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二是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行政审批局要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直排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以及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查处。
商务局要督促使用燃气的大型商务综合体、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商务领域企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经济发展局要依法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整治石油天然气管道周围施工影响、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局要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大队要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合同的监管;加强对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道路运输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民生、新民派出所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燃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管道占压、野蛮施工等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
三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中海油新润辽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岗位安全管理,配备足够安全员,配足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在关键时期增派人员加入行业安全的各项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要建立企业安全隐患台账,针对台账逐个进行整改,确保闭环管理;要加大对老旧燃气管道巡检频次,特别是对管线周边电缆井、给排水井、供暖井等阀井和管沟开展检测;要确保市政燃气管网、调压站等防护设施有效安全运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要完善和细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
要广泛运用广播、报纸、电视、微信、宣传橱窗、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公示燃气应急抢修电话,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气和燃气抢险报修意识;将燃气抢险报修电话与110、119、12319等报警热线联动,方便群众及时报修;对群众的有效报修电话可进行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