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背景
营口市于2020年完成了“查、测、溯”三项重点工作,在此基础之上,为落实入海排污口整改和规范化建设,减轻入海排污口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辽宁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通知》(2021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2021年7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委托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二、《方案》目的和意义
本方案旨在通过全面排查,充分掌握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及污染现状、环境监管情况等,分析入海排污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整治措施,全面实施陆源污染防治;通过制定符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实际情况,技术上合理、实践上可行的整治方案,指导开展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对非法和不合理布设的入海排污口进行综合整治。
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意义重大:一是为全面依法整治入海排污口工作提供管理依据,有利于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二是为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有利于指导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改;三是通过整治工作有利于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渤海地区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屏障。
三、《方案》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的工作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摸清底数、分类处置、限期取缔、建立长效”的思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实解决污水直排、偷排漏排、混接混排、肆意排污等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监管短板、堵塞排污漏洞,落实排污口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依法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合理提出整治措施,严格控制排污口污染物入海量,为辽东湾经济区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屏障。
基本原则:
1.协作联动,依法整治
由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统一组织,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入海排污口排污特点及周边邻近海域状况,依法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2.综合防治,精准施策
建立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入海排污口清单,针对各排污口存在问题,合理设计整改思路,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提高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控制精细化管理水平。
3.加强监管,注重长效
深入强化入海排污口环境安全监管,提升海域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通过增加设置入海排污口监测点位,采用现场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监管方法,建立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四、《方案》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为指导,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11.4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2017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11.4);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12.28);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10.23);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10.27);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3.19修订);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08.01);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7.16);
1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3.19修订);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的批复》(国函[2012]161号)(2012.10.10);
2.《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7]7号)2017.05.18;
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6.4.2);
4.《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2017.3.24);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1996.5.20);
6. 《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环办执法函 [2019]145 号);
7.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 号);
8.《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 号)
9.《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 号)
10.《关于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函》(辽环函[2019]47 号);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政府令2018第318号;
12.《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06.8.1);
13.《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40号)(2009.12.26);
14.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62号,2017.09.30;
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8号,2014.04.04;
16.《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7]22号,2017.04.25;
17. 《辽宁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辽环函[2019]70 号);
18.《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2017.11.30;
1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2015.12.31;
2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7]36号)(2017.08.03);
21.《关于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通知》(2021年第1号)
技术标准和规范:
1.《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湾长办[2021]1号);
2.《关于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实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
3.《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
4.《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
5.《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
6.《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10.《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DB21/T3382-2021)
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13.《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
1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
15《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
其他材料:
1.《营口市入海排污口溯源分析报告》(2020年);
2.《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2007年2月)。
五、《方案》工作方法和技术路线
工作方法
1.资料收集
在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收集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相关基础情况,通过研究收集入海排污口普查报告,相关监测报告数据、相关工程环评、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所在地区的排水规划等来全面掌握我区入海排污口环境污染和整治现状,同时收集其他省市对于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技术,了解在该方向中的应用实例和发展趋势。
2.现状调研
组织相关人员赴沿海产业基地需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进行调研考察,实地了解排污口名称、位置、属性、类型、设置时间、排放位置、排入的海洋环境功能区名称、海水保护目标、判定依据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根据现场调研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补充监测。
3.部门座谈与专家咨询
整治方案广泛咨询市政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专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了解非法和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整治要求,整改方法和实际案例。
技术路线
|
六、《方案》沿海产业基地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根据营口市交办入海排污口清单,产业基地目前共有12个入海排污口,其中在用8个,废弃3个、非排口1个。
本方案入海排污口位置、监测结果等基础数据来源于2020年营口市开展的了入海排污口监测及溯源工作,编制小组在此基础上针对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要求针对性开展补充调研、现场排查及专项监测工作,为下一步开展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七、《方案》整治专项监测
入海排污口监测方案一览表
排口编号 |
排污口名称 |
排污口类型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69 |
营口市西市区咸水河入海河口 |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
pH、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氟化物、硫化物、溶解氧、石油类、水温、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上面活性剂、总大肠菌群、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流量、电导率 |
1天,1次;1次汛期降雨后加密监测 |
87 |
营口市西市区滨海路东侧忠旺铝业西侧4号雨水泵站排水口 |
城镇雨洪排口 |
pH、盐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色、嗅、味等感观描述 |
1天,1次;1次汛期降雨后加密监测 |
340 |
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奉贤路路口咸水河北侧城镇雨洪排口 |
城镇雨洪排口 |
1天,1次; |
|
356 |
营口市西市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澄湖东路6号泵站城镇雨洪排口 |
城镇雨洪排口 |
1天,1次;1次汛期降雨后加密监测 |
|
453 |
营口市西市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澄湖东路4号泵站 |
城镇雨洪排口 |
1天,1次;1次汛期降雨后加密监测 |
|
391 |
营口市西市区营口京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
pH、盐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色、嗅、味等感观描述 |
2天,4次/天 |
近岸海域监测
海洋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表
监测点位 |
地理坐标 |
监测项目 |
海洋—1# |
122.127278477 40.557628870 |
悬浮物质、色、臭、味、悬浮物、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水温、pH、溶解氧、COD、BOD5、无机氮(以N计)、非离子氨(以N计)、活性磷酸盐(以P计)、汞、镉、铅、六价铬、总铬、砷、铜、锌、硒、镍、氰化物、硫化物(以S计)、挥发性酚、石油类、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苯并芘、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海洋—2# |
122.154400975 40.529476404 |
|
海洋—3# |
122.205727727 40.515915156 |
八、《方案》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海产业基地海岸线范围内通过现场核查、取样监测、资料核实、群众走访、部门调研等工作,经识别认定为排污口、排污河和排污沟渠等的7个入海排污口。其中经2020年及2021年监测超标排污口2个,列入本次整治重点对象,除此之外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同时列入整治对象。
工作目标
通过未达标排污口综合整治等措施,202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8个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沿海产业基地海岸线范围内入海排污口设置合理、审批手续齐全、稳定达标排放。
逐步建立和完善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机制,实行入海排污口登记和审批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入海排污口信息;加强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监测控制,强化监控确保达标排放。
实施时间及步骤
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12月)
成立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和印发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
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根据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实施计划,整治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2022年1月)
实施单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排污口整治方案,1月31日前明确整治措施、整治工作计划,落实排污口整治资金,制定清理方案,逐条落实,按期完成整改。
2.全面开展排污口整治工作,通过加强监管、工程治理等手段,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022年2月-2022年12月)
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逐一落实整治工作。整治工作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组织整治验收阶段(2023年3月)
对照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逐项检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对7个入海排污口逐一开展验收监测工作,检验整改落实效果。根据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工作报告,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25年)
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入海排污口登记审批手续,如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进行清理或整治。加强入海排污口及周边海域环境监测频次,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常规监测,及时掌握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全面提升沿海产业基地环境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构建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九、《方案》保障措施
完善组织机构,落实整改工作计划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及《辽宁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对入海排污口清理和整治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沿海产业基地入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政府领导责任,海洋、环保、住建、财政等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各自工作任务,全力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按计划逐项实施,确保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
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督查考核
整治工作由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负责全面推进,明确各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各排污口具体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及完成要求。建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实施单位每月25日前向整治工作办公室提交进度月报,确保项目的有效推进。
整治工作办公室对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督促和检查。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实施单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整治工作办公室,整改办将根据工作进展进行督导和验收,对于进展迟缓、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责。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
一是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管委会财政部门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相关责任部门需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项目经费预算,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切实保证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二是强化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确保整治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对入海排污口实施清单式管理,对所有入海排污口建立管理档案;加强对合法排污口的环境监管,每月取样监测,列为常规监测项目进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水利、环保、住建、海洋、公安等联合执法,加大沿海产业基地海岸线日常巡查力度,依法查处私设排污口、乱排污水等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机制,确保排污口管理到位、污水排放监督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广泛宣传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提升全社会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充分利用媒体,深入开展排污口整治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各部门单位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对整治工作的重视度。及时发布整治进展情况,积极回应各类公众反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