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及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水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4)协同联动,科学应对。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县(市)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方)案等,共同组成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与《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1)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级预案),是省政府应对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省政府公布实施。
(2)营口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省级预案要求,在市政府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Ⅲ级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3)县(市)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区级预案),是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公布实施。
(4)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营口军分区参谋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营口移动、营口联通、营口电信、营口铁塔、市邮政管理局、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大连车务段、营口海事局、市银保监局、营口机场有限公司、营口军分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较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县(市)区一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研究、解决和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6)审议批准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和直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县(市)区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工作;
(4)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各成员单位;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
(6)组织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
(7)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沿线和危害公路水路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公路水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配合负责事件处置地区和部门进行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管控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调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在统一指挥下,迅速疏导交通,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反恐怖安全防范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事发地殡仪机构按有关规定,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污染控制与处置;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调查评估。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与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有关的主要河道的水情。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求,调动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如确有需要,协调有关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提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营口移动、营口联通、营口电信、营口铁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电信运营单位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的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邮政机要通信保障工作。
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大连车务段:负责组织铁路运力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物资运输等工作。
营口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内的现场水上交通监控管制,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组织辖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确保水路畅通。
市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营口机场有限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员的空中运输地面保障工作。
营口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视情况协调驻军参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依法负责所属交通设施日常养护管理,管控风险,排查和治理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损毁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确保高速公路畅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灭火灾,配合有关部门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负责搜救遇险人员。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应急工作方案的确定和实施;
(2)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工作的队伍和人员;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4)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营口海事局、营口军分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4.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营口海事局、营口机场有限公司、营口军分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人员搜救、灾民转移、险情消除、公路水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4.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营口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设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水路畅通。
2.4.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营口移动、营口联通、营口电信、营口铁塔、市邮政管理局、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大连车务段、营口海事局、营口银保监局、营口机场有限公司、营口军分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
职责: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空中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4.6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公路)、营口海事局(水路)
成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营口海事、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
职责:负责对权责范围内公路水路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委网信办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2.4.8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环保、科研、管理、法律和应急救援等其他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积极开展公路水路气象灾害预报,地质灾害预报,重大风险监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领域、区域及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在春运、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做好预防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和制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3.2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公安、应急、卫生健康、海事、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
3.2.1信息报告原则
预警信息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真实”的原则,在发现或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缓报、漏报和瞒报公路水路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3.2.2预警信息内容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预警信息;
(2)有关河流的相关水文监测预警信息;
(3)地震灾害预测分析的预警信息;
(4)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6)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预警信息;
(7)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8)可能影响港口生产作业、重点交通项目建设的预警信息;
(9)公路水路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0)其他需要提供公路水路交通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3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诱发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3.4预警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后,要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启动防御响应建议。
(2)Ⅰ级、Ⅱ级防御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拟启动Ⅲ级防御响应的,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报请市长核准后启动;Ⅳ级防御响应启动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3)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4)当预警的情况未对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或预警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3.5预警行动
防御响应启动后,视预警级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公路水路所属地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预警信息的发展变化趋势,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应急处置所需运力和装备,必要时提前调集;
(4)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防御响应启动情况;
(5)及时向社会发布防御响应启动情况,宣传避免、防御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7)加强对可能受影响的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航道及重要施工现场的巡查维护和安全保卫,必要时采取停工、人员撤离、交通管制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3.6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各部门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在充分整合现有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信息联动体系。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自然灾害等对公路水路交通的影响尚不明确,而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主管部门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可参照执行。
表4-1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分级表
响应级别 |
级别描述 |
预警颜色 |
事 件 情 形 |
Ⅰ级 |
特别 重大 |
红 色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⑴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⑵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通航设施重大损坏;主要通航河流、界河等重要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或严重堵塞。 ⑶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运行中断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⑷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⑸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泄漏造成道路、水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⑹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力组织能力的。 ⑺需要启动国家应急响应,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 ⑻省级其他突发事件Ⅰ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 |
Ⅱ级 |
重大 |
橙 色 |
调用本省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⑴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的。 ⑵重要港口局部瘫痪,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航道严重堵塞或重要航道设施严重损坏;一般航道通行中断。 ⑶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的。 ⑷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失踪)29人以下、10人以上的;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造成5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 ⑸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29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⑹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本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⑺省级其他突发事件Ⅱ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⑻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
Ⅲ级 |
较大 |
黄 色 |
调用本市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⑴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⑵因突发事件导致县道、乡道交通毁坏、中断、阻断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⑶重要港口受损,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重要航道堵塞或重要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航道堵塞。 ⑷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⑸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9人以下、3人以上的;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造成1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⑹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9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者49人以下、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⑺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本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⑻其他突发事件Ⅲ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9)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 |
Ⅳ级 |
一般 |
蓝 色 |
调用本县(市)区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⑴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 ⑵因突发事件导致县道、乡道交通毁坏、中断、阻断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⑶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港口受损害较轻。 ⑷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的。 ⑸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2人以下的;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造成9人以下重伤的。 ⑹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⑺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当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⑻其他突发事件Ⅳ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9) 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 |
4.2分级响应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2.1先期处置
在发现或接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组织公安、应急、交通运输、驻军等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搜救、险情控制、道路及航道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4.2.2Ⅲ级处置
发生符合本预案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较大(Ⅲ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具体处置程序详见应急处置流程图。
4.2.2.1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流程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前期处置和事态发展情况;
(2)由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的电话或视频会议通报情况,听取事发地政府负责同志关于突发事件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有关方案;
(3)同时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委派副指挥长率队赶赴现场,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4)组织专家咨询,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建议;
(5)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突发事件情况,超出全市应急响应处置能力时,向省委省政府或相关市请求支援;
(6)由市应急指挥部新闻报道组负责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2.2.2现场指挥部工作流程
(1)协助或代表指挥长在现场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应急响应方案;
(2)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指挥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展以下工作:
①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②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③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各部门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突发事件造成影响进行消除,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以满足交通运输正常运行需要;
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搜寻、营救遇险人员,确定事件疏散区域,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和运输车船,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⑤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⑥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⑦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帮助,启动联合机制,组织协调公安、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勘察、保护和治安维护工作;
⑧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间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
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⑩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并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3)按规定向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交通运输厅支援。
4.2.3Ⅰ级、Ⅱ级处置
发生符合本预案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随之联动响应,迅速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4.2.4Ⅳ级处置
发生符合本预案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一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当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时,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作建立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县(市)区的相关机构应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县(市)区级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送与处理,参照本预案应急响应执行。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信息报告与处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4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向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动员、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秩序。
4.6信息发布
负责事件处置的地区和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其做好信息发布、情况通报、记者组织、舆情收集、舆情导控以及市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4.7应急终止
Ⅰ、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宣布。
Ⅲ级应急响应需终止时,市应急指挥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经市应急指挥部各牵头单位及相关专家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上级部门宣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2)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Ⅳ级应急响应,转入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5 善后工作
5.1恢复重建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政府。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交通畅通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应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开展损毁交通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查清、汇总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应急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2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灾后总结评估工作,准确统计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5.3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个人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否则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征用物资补偿申请统计工作,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补偿事宜。
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费用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4抚恤和补助
事发地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公路水路应急指挥机构要与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设施,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应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发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②加强公路水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结合公路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以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路政管理机构及日常养护队伍为基础,构建基层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综合全市航道管理实际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企业,应加强航道维护能力建设,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通中的作用,并以长期服务于全市水运建设市场的专业航道养护施工企业为基础,建立干线航道、港口航道、界河等疏堵保通专业应急队伍。
③加强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在充分依靠当地消防救援专业应急力量的基础上,各有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督促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依托专职安全管理员、保安员,挑选业务骨干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④完善水上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应在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水上搜救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本地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各方面志愿者参加,形成以专业搜救力量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加强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和清污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船舶油品和油污水经营和处置相关企业的业务指导,依法督促指导各港口码头企业、航运企业、石油化工等企业建立本单位应急队伍。
⑤加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托当地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骨干企业,明确责任和义务,完善应急运输补偿机制,建立应急运输保障车队、船队,完善指挥调度联络和协调机制,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
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应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专用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
储备运力必须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应逐级报告备案。
⑥加强施工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以项目自救为主、专业救助为辅、安全专家为技术支撑的交通建设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本地区建设安全应急技术专家资源库建设,探索建立以本地区大型施工企业、地方专业救援队伍为重要补充力量的救援联动机制,全面提高交通行业建设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⑦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的应急抢险任务,由事发地政府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邻近的施工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运营高速公路(含缺陷责任期)应急抢险任务,由事发地政府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高速公路常设养护施工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抢险队伍,服从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
6.3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资源调配保障体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保障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当涉及到其他行业或社会资源时,由市政府负责协调调用。
(1)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桥梁、航道、港口码头等交通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职权范围,切实做好应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保障等各类物资储备工作。
(3)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普通公路由市交通事务中心统一布局指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码头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布局指导。
(4)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6.4技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水路应急信息联动体系。
(1)由市交通运输局组建市级应急信息联动体系,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相应联动体系。
(2)各级公路水路应急联动体系应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信息,实现与上、下级应急信息的互联互通。
(3)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等内容的数据库。
6.5资金保障
(1)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公路水路工程项目应急保障所需各项经费应在工程概算中予以考虑,并在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合同中单独予以明确,由业主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2)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领导、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救援人员的培训工作,将应急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合演练,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接受1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6.7预案演练
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实施。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各级政府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制定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并将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8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监督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定期开展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专家评估,按照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时,报市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8.2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涉及“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9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普通干线公路防汛队伍及设备配置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县区 |
防汛队伍 |
负责路线及区域 |
路段里程(m) |
应急集结地点 |
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 |
||||||||||
名称 |
人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路线名称 |
10吨以上自卸运输车 |
大型挖掘机 |
平板车 |
50型装载机 |
货车 |
30型铲车 |
两头忙 |
抽水车 |
||||
台 |
台 |
台 |
台 |
台 |
台 |
台 |
台 |
|||||||||
|
全市 |
|
318 |
|
|
|
759.767 |
|
35 |
11 |
9 |
15 |
16 |
3 |
5 |
4 |
1 |
盖州 |
盖州市公路应急抢险队 |
120 |
许明凤 |
13322315399 |
庄西线 丹东线 饶盖线 黑大线 青营线 黑大线 丹东线 塔营线 庄西线 饶盖线 饶盖线 盖亮线 盖亮线 塔营线 盖普线 塔营线 塔营线 盖普线 |
380.191 |
庄西线116.200 盖州市公路养护公司 |
26 |
5 |
4 |
9 |
|
|
2 |
2 |
2 |
市辖区 |
营口市公路管理站应急抢险队 |
20 |
张革 |
13604973939 |
庄西线 丹东线 沈营线 青营线 |
81.573 |
庄西线153.100 市直段院内 |
|
|
|
4 |
|
|
|
|
3 |
大石桥 |
大石桥公路应急抢险队 |
144 |
王忠强 |
13704972811 |
黑大线 庄西线 沈营线 青营线 鸡高线 岫水线 |
227.476 |
岫水线72.200原养护公司 |
5 |
4 |
4 |
|
10 |
1 |
1 |
|
4 |
鲅鱼圈区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应急抢险队 |
20 |
王振生 |
14741350345 |
黑大线 丹东线 盖亮线 塔营线 |
63.922 |
原鲅鱼圈公路段院内 |
3 |
1 |
|
2 |
2 |
|
|
1 |
5 |
老边区 |
老边区公路应急抢险队 |
14 |
段家旭 |
13941708008 |
青营线 |
6.605 |
青营线太平山道班 |
1 |
1 |
1 |
|
4 |
2 |
2 |
1 |
附件2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运力统计表
序号 |
县区 |
应急保障企业信息 |
应急保障运力信息 |
|||
经营主体名称 |
企业车辆总数 |
应急响应负责人及手机号码 |
应急车辆车牌号码 |
运输类别项别 |
||
1 |
市辖区 |
营口汇海物流运输 有限公司 |
20 |
刘洪海 18041727007 |
辽H20999/HJ772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2 |
辽H21747/HK747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3 |
辽H20993/HJ785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4 |
辽H20991/HJ787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5 |
辽HG5936/H2Y22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6 |
辽H22043/HL132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7 |
辽H22051/HL110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 |
辽H22052/HL127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 |
辽H22053/HL107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10 |
辽H21150/HL385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11 |
辽H21072 |
重型自卸货车 |
||||
12 |
辽H21080 |
重型自卸货车 |
||||
13 |
辽H21905 |
重型普通货车 |
||||
14 |
辽H21182 |
重型自卸货车 |
||||
15 |
辽H21906 |
重型自卸货车 |
||||
16 |
辽H21927 |
重型自卸货车 |
||||
17 |
辽H21971 |
重型自卸货车 |
||||
18 |
辽H22009 |
重型自卸货车 |
||||
19 |
辽H22016 |
重型自卸货车 |
||||
20 |
辽H22022 |
重型自卸货车 |
||||
21 |
辽宁沿海万通物流 有限公司 |
20 |
张立新 17740016366 |
辽H20237/辽HJ869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22 |
辽H20043/辽HJ966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23 |
辽H20278/辽HJ878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24 |
辽H20279/辽HJ968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25 |
辽H20149/辽HJ776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26 |
辽H20957/辽HJ959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27 |
辽H20958/辽HJ763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28 |
辽H21208/辽HK849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29 |
辽H22627/辽HL355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30 |
辽H22632/辽HL360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31 |
辽H22753/辽HL487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32 |
辽H22761/辽HL573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33 |
辽H22770/辽HL589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34 |
辽H22771/辽HL590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35 |
辽H22772/辽HL595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36 |
辽A4937A |
重型油罐 |
||||
37 |
辽A4938A |
重型油罐 |
||||
38 |
辽HD0169 |
重型油罐 |
||||
39 |
辽A4959A |
重型油罐 |
||||
40 |
辽A4968A |
重型油罐 |
||||
41 |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分公司 |
10 |
秦龙 13897818089 |
辽A4932A |
重型油罐车 |
|
42 |
辽A4933A |
重型油罐车 |
||||
43 |
辽A4934A |
重型油罐车 |
||||
44 |
辽A4935A |
重型油罐车 |
||||
45 |
辽A4936A |
重型油罐车 |
||||
46 |
辽H22773/辽HL597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47 |
辽H22775/辽HL600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48 |
辽H24015/辽HS619挂 |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
||||
49 |
辽H22250/辽HJ430挂 |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
||||
50 |
辽H22257/辽HJ490挂 |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
||||
51 |
营口交运集团 |
20 |
于学军 15641770501 |
辽HM6127 |
客运 |
|
52 |
辽HM6157 |
客运 |
||||
53 |
辽HM6102 |
客运 |
||||
54 |
辽HM2030 |
客运 |
||||
55 |
辽HP5001 |
客运 |
||||
56 |
辽HM8532 |
客运 |
||||
57 |
辽HM2023 |
客运 |
||||
58 |
辽HM8502 |
客运 |
||||
59 |
辽HM2033 |
客运 |
||||
60 |
辽HM2011 |
客运 |
||||
61 |
辽HM2083 |
客运 |
||||
62 |
辽HM2087 |
客运 |
||||
63 |
辽HM8501 |
客运 |
||||
64 |
辽HM2026 |
客运 |
||||
65 |
辽HM2062 |
客运 |
||||
66 |
辽HM6152 |
客运 |
||||
67 |
辽HM6121 |
客运 |
||||
68 |
辽HM2070 |
客运 |
||||
69 |
辽HM2035 |
客运 |
||||
70 |
辽HM8593 |
客运 |
||||
71 |
鲅鱼圈区 |
鞍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 公司鲅鱼圈分公司 |
10 |
王代之 1313417577 |
辽C12836 |
重型货车 |
72 |
辽H40032 |
重型货车 |
||||
73 |
辽H45446 |
重型货车 |
||||
74 |
辽HK2520 |
重型栏板货车 |
||||
75 |
辽HK2551 |
重型栏板货车 |
||||
76 |
辽HM5725 |
重型自卸货车 |
||||
77 |
辽HM1417 |
重型自卸货车 |
||||
78 |
辽HM1429 |
重型自卸货车 |
||||
79 |
辽HM1451 |
重型自卸货车 |
||||
80 |
辽HM0931 |
重型自卸货车 |
||||
81 |
营口宏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 |
于庆宽 13840768566 |
辽HK1988/辽H6Q75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2 |
辽HK1989/辽H6Q28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3 |
辽HK6200/辽H7D30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4 |
辽HK4740/辽HS885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5 |
辽HK4822/辽H3D98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6 |
辽HK4641/辽HS908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7 |
辽HK4741/辽HS977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8 |
辽HK5499/辽H5D76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89 |
辽HK6227/辽H6Q51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0 |
辽HK1718/辽HL901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1 |
辽HK1710/辽HK308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2 |
辽HK6135/辽HN085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3 |
辽HK6151/辽HK190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4 |
辽HK6173/辽HM380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5 |
辽HK1712/辽HM385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6 |
辽HK1717/辽HM370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7 |
辽HK1973/辽HM359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8 |
辽HK1985/辽HN037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99 |
辽HK1941/辽HN083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100 |
辽HK1948/辽HU453挂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101 |
盖州市 |
盖州市盛达物流 |
5 |
|
辽H5579E |
|
102 |
辽H82583 |
|
||||
103 |
辽H82722 |
|
||||
104 |
辽H82317 |
|
||||
105 |
辽HE0023 |
|
||||
106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香玉运输有限公司 |
10 |
|
辽HB6399/辽H6C88挂 |
仓栅 |
107 |
辽HN2777/辽H2N70挂 |
仓栅 |
||||
108 |
辽HH6632/辽H93H2挂 |
仓栅 |
||||
109 |
辽HB2022/辽H9R69挂 |
仓栅 |
||||
110 |
辽HA5658/辽H6N59挂 |
仓栅 |
||||
111 |
辽HA5606/辽H8C12挂 |
仓栅 |
||||
112 |
辽HH5003/辽H12L1挂 |
仓栅 |
||||
113 |
辽HL1393/辽H99E7挂 |
仓栅 |
||||
114 |
辽HB2329/辽H6P22挂 |
仓栅 |
||||
115 |
辽HJ1086/辽H79P6挂 |
仓栅 |
||||
116 |
大石桥市宏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10 |
|
辽HC1898/辽H0S38挂 |
仓栅 |
|
117 |
辽HC2113/辽H28Q6挂 |
仓栅 |
||||
118 |
辽HC1881/辽HX118挂 |
仓栅 |
||||
119 |
辽HC1767/辽H0N37挂 |
仓栅 |
||||
120 |
辽HC2323/辽HX599挂 |
仓栅 |
||||
121 |
辽HC1987/辽HX597挂 |
仓栅 |
||||
122 |
辽HC1968/辽HX275挂 |
仓栅 |
||||
123 |
辽HC1908/辽HX086挂 |
仓栅 |
||||
124 |
辽HC2090/辽HX005挂 |
仓栅 |
||||
125 |
辽HC2182/辽HX666挂 |
仓栅 |
||||
126 |
大石桥市圣通客运 有限公司 |
20 |
|
辽HD0502 |
大型高一 |
|
127 |
辽HB5711 |
大型高一 |
||||
128 |
辽H76480 |
大型高一 |
||||
129 |
辽H76463 |
大型高一 |
||||
130 |
辽HD1779 |
中型中级 |
||||
131 |
辽HD1398 |
中型高一 |
||||
132 |
辽HD1346 |
中型高一 |
||||
133 |
辽HD1247 |
中型高一 |
||||
134 |
辽HD1361 |
中型高一 |
||||
135 |
辽HD1372 |
中型高一 |
||||
136 |
辽HM2000 |
城市公交 |
||||
137 |
辽HB2161 |
城市公交 |
||||
138 |
辽HQ2130 |
城市公交 |
||||
139 |
辽HQ2163 |
城市公交 |
||||
140 |
辽HQ2170 |
城市公交 |
||||
141 |
辽HQ2172 |
城市公交 |
||||
142 |
辽HB2107 |
城市公交 |
||||
143 |
辽HQ2127 |
城市公交 |
||||
144 |
辽HB2172 |
城市公交 |
||||
145 |
辽HQ2167 |
城市公交 |
||||
146 |
老边区 |
营口盈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2 |
李阳春 15042710444 |
辽HQ1909 |
重型牵引车 |
147 |
辽HB6516 |
重型牵引车 |
||||
148 |
安达客运公司 |
2 |
|
辽H24411 |
客车 |
|
149 |
辽H24242 |
客车 |
||||
150 |
老边公汽公司 |
4 |
|
辽H20116 |
客车 |
|
151 |
辽H20106 |
客车 |
||||
152 |
辽HB8838 |
客车 |
||||
153 |
辽HB8811 |
客车 |
附件3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联动应急队伍统计表
序号 |
队伍名称 |
所在具体位置 |
专/ 兼职 |
主要负责区域 |
应急/消防力量 |
值班电话 |
|
人员 |
消防车/船 |
||||||
1 |
营口港消防一中队 |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 |
专职 |
鲅鱼圈港北部作业区 |
30人 |
6辆 |
0417-6269423 |
2 |
营口港消防二中队 |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 |
专职 |
鲅鱼圈港南部作业区 |
20人 |
2辆 |
0417-6172141 |
3 |
营口港消防三中队 |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 |
专职 |
鲅鱼圈港油品码头作业公司 |
30人 |
4辆 |
0417-6172219 |
4 |
仙人岛消防中队 |
营口港仙人岛港区 |
专职 |
仙人岛油品作业公司 |
48人 |
5辆/2艘 |
0417-6265640 |
5 |
辽河油田溢油应急处置中心 |
营口港仙人岛港区 |
专职 |
鲅鱼圈港区和仙人岛港区 |
30人 |
2艘 (冲锋艇) |
13342317266 |
6 |
抚顺石化消防支队三大队二十四中队 |
鲅鱼圈区抚顺石化末站 |
专职 |
抚顺石化末站及港内转运站 |
19 |
3辆 |
024-56520000转351339 |
7 |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救援队 |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 |
兼职 |
鲅鱼圈A港池、一港池 |
118 |
6辆 |
0417-6265315 |
8 |
营口港仙人岛港区救援队 |
营口港仙人岛港区 |
兼职 |
仙人岛港区 |
106 |
8辆 |
0417-6265801 |
附件4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风险1:省际客运班车特别是800公里以上客运班车碰撞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车辆长距离运行,使用强度大,如果检查维护不及时,车辆易出故障;2.客运线路运距长,驾驶员连续作业,易疲劳驾驶,不良路况或天气条件下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3.企业动态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和司乘人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贯彻实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严格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准入环节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以及事中事后监管;2.督促指导客运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要求严格车辆技术管理,督促指导客运站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要求严格开展车辆安全例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防车辆带病运行;3.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督促指导客运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加强运行途中安全预警和违法违规行为纠正;4.督促指导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等要求加强客运线路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驾驶员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培训。
风险2:省际包车车辆碰撞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省际包车行驶路线不固定、运行时间长,驾驶员不熟悉路况,连续作业易疲劳驾驶;2.车辆长距离运行,使用强度大,如果检查维护不及时,车辆易出故障;3.企业动态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4.省际包车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包车牌备案事项运行,异地监管难度大;5.乘客违规携带“三品”(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险品)上车。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严格落实包车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要求,严控长距离、长周期的省际包车;2.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等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际包车客运基础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389号)有关部署,从严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管理,并向部实时上传备案信息,依托互联网便民运政系统开放包车牌信息对外查询,为异地监管执法提供支撑;3.督促指导客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等要求严格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加强运行途中安全预警和违法违规行为纠正;4.督促客运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旅行社等包车用户合规规划行驶路线,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培训;5.督促指导客运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396号)等要求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加强公众安全文明出行宣传,向乘客普及安全乘车和禁止携带“三品”上车政策规定。
风险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2.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存在罐体壁厚不达标、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附件等安全隐患;3.途经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人员密集场所;4.途经特大桥、特长隧道。
防控要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相关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中关于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的相关规定,强化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2.联合工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有效消除在用罐车重大安全隐患;3.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通过环境敏感、脆弱区域、人员密集场所路段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控管理;4.加强区域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政策衔接,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应用,指导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引导工作;5.配合相关部门规划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建立完善重点隧道危险货物运输分级分类通行管控制度,制定安全行驶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风险4:重型载货汽车运输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车辆严重超限超载;2.车辆非法改装;3.企业动态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4.驾驶员驾驶应急处置能力不高。
防控要点:按照《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百吨王”等重型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进行治理;2.严格实施货车达标车型监管要求,加强重型货车定期检验检测管理,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3.强化重型货车动态监管;4.督促货运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教育,强化重型货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风险5:载客10人以上的渡船倾覆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渡船安全技术条件不满足要求;2.严重超员或装载不当;3.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航行;4.非法营运;5.船员或渡工不适任或违章操作;6.渡口设施不完备。
防控要点: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渡船定期维保;2.严禁渡船超载客定额航行;3.严禁船舶在风力超过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开航;4.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5.强化船员(渡工)安全教育,提高操作技能;6.加强渡口设施建设,严格渡运审批。
风险6:通航水域船舶碰撞桥梁垮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通航水域桥梁助航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2.通航水域桥梁净空尺度不够;3.桥梁通航孔桥墩未按要求设置或未按要求维护防撞设施;4.桥梁设计防撞能力低于桥区正常通行船舶吨级;5.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管控不到位;6.对超出航道通航等级水平的船舶缺乏管控;7.船员操作不当;8.洪水引起船舶失控、断缆、走锚而撞桥。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船舶正确使用AIS、VHF等助航设备;2.加强桥区助航标志配布和维护;3.科学选定桥址和设定桥梁通航净空尺度;4.按要求加强桥梁通航孔桥墩防撞设施设置和维护;5.加强桥区通航秩序维护;6.合理控制桥区通行船舶吨级和外廓尺寸;7.加强船员培训;8.强化洪水汛期风险预警,提醒船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风险7: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储罐区发生泄漏;2.港口企业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罐区内违规动火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3.电气故障或避雷装置、防静电装置失效;4.储罐腐蚀及储罐附属设备损坏,联锁装置、液位监测系统、气体报警装置等失效;5.未安装紧急切断阀。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加强储罐监测工作,强化联锁切断装置、高低位液位监测系统、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维护保养和巡检;2.杜绝罐区内违规动火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3.加强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防静电装置的维护保养;4.加强持证人员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5.加强对罐体检维修管理;6.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处置演练,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7.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8.加强日常监督检查;9.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均实现全覆盖。
风险8: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设备故障;2.码头前沿管道、法兰破损和LNG、液化石油气(LPG)、氨气等易燃易爆剧毒货物泄漏;3.管道的压力检测或安全泄放装置故障;4.未按要求加装紧急切断阀或紧急切断阀故障失灵;5.装卸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6.未设置生产作业及环境监测系统,大风等恶劣天气未及时预警。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加强装卸设备设施、管道、法兰和紧急切断阀等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巡检;2.定期对管道的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进行检验,并加强日常检查;3.严格落实装卸作业前船岸安全检查制度,严格装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强化装卸过程中,船岸界面的安全巡检工作;4.加强装卸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实操技能培训;5.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处置演练;6.按要求设置生产作业及环境监测系统,恶劣天气前停止作业。
风险9: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检维修作业中毒窒息、火灾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罐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活动未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隔离、防护和应急措施;2.未按要求对储罐进行清洗、置换、隔离、通风等;3.未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和分析或检测仪器故障;4.使用不符合要求(如防爆要求)的工属具;5.未采取正确的个人防护措施,并按要求落实监护人制度。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均实现全覆盖;2.罐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活动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好隔离、防护和应急措施;3.严格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和分析,气体检测的仪表要定期检验,同时做好日常维护;4.储罐检修时使用的工属具应满足相关要求,穿戴好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5.落实好监护人制度,无人监护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6.加强危险性作业劳务外包管理,严格审核承包商的资质条件,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风险10:港口企业液体危险货物装、卸车作业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装、卸车软管或鹤管有缺陷;2.罐体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存在缺陷,如腐蚀凹坑、裂纹、穿孔等;3.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措施失效;4.未落实好装卸作业前的各项检查工作;5.取样时未落实好相关防静电、防火花等措施。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作业软管应定置管理,并定期检测与维护保养;2.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做好日常检查;3.定期对装、卸车台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装置进行检验和检查;4.装卸作业开始前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检查工作;5.取样作业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规程,严格落实相关的防静电、防火花等安全措施;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向港口企业提供托运人制作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信息。
风险11:客运、客滚码头候船区域火灾及人员上下船踩踏落水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消防和应急通道堵塞,标志标识不清;2.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未定期检验;3.未按要求配备安检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存在故障;4.登船通道狭窄,登船时拥挤踩踏;5.大风、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上下船作业;6.码头建筑结构老旧,存在消防、结构安全隐患。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按要求设置消防和应急通道,应保持畅通不被占用,标志标识清晰;2.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3.严格按要求配置安检设备设施,做好定期维护,切实做好乘客随身行李和客滚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4.合理布设登船通道,大客流量下可采取限流措施;5.根据天气情况做好船舶靠泊计划和人员、车辆上下船安全措施;6.加快老旧建筑结构、消防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
风险12:港口企业涉爆粉尘装卸储存作业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封闭空间从事粮食、煤炭、金属粉末等可能产生爆炸性粉尘的货物装卸、储存作业;2.作业现场未按要求配置防爆电器及防静电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损坏无法使用;3.进行装卸作业时,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作业;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定期对防爆电器进行检测;2.采取防静电措施,如作业人员穿防静电服,电器设备接地等;3.采取防止火花产生措施,如防止金属撞击,定期对装卸设备进行维护;4.进行装卸作业时,严禁明火作业;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6.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7.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备设施配备、应急处置演练。
风险13:港口企业大型装卸机械倾覆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大型装卸机械(如门机、岸桥、场桥、装船机、卸船机、堆取料机等)性能缺陷、老旧损坏,存在安全隐患;2.超负荷装卸作业;3.码头未设置靠泊辅助系统或靠泊辅助系统故障,船舶碰撞码头;4.恶劣天气时大型机械未做好防风措施。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交办水〔2018〕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按照《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T/T 90)等要求做好防风措施,定期对大型装卸机械等进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2.严格按照装卸机械的额定负荷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超负荷吊装;3.码头按要求设置靠泊辅助系统并保障其有效性;4.定期检查大型机械的防风装置,在台风登陆前做好防风措施。
风险14:城市公共汽电车火灾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新能源车、柴油车等公共汽电车发生重大电路异常或油路故障;2.车辆碰撞引发公共汽电车起火。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定期检验检测管理,重点关注电路和油路完好情况;2.制定公共汽电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应急能力。
风险15:大型城市公交车辆高处坠落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在未建设交通安全设施的跨江桥梁,临崖路段行驶;2.驾驶员突发疾病失能,导致车辆失控;3.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违规操作;4.车辆超速;5.驾驶员疲劳驾驶。
防控要点:1.按照相关要求建设跨江桥梁、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2.加强驾驶员安全意识教育、心理疏导、应急培训和身体状况检查;3.加强社会公众文明出行宣传教育;4.督促公交企业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5.严防驾驶员疲劳驾驶;6.推行城市公交车辆安装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
风险16:干线公路在役危桥垮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未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干线公路在役危桥进行交通管控;2.未按规定开展干线公路在役危桥检查监测。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桥梁结构安全和交通实际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交通管控;2.对危桥实施加固改造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检查监测。
风险17:重型载重汽车通行流量较大的未经评估加固提升的独柱墩桥梁垮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未联合有关部门对该类独柱墩桥梁开展治超工作;2.独柱墩桥梁为危桥或其所在桥跨存在严重病害。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开展桥梁结构抗倾覆验算,验算不满足要求的,安排加固提升计划;2.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该类桥梁的治超工作;3.根据桥梁结构和交通状况,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交通管控措施。
风险18:临水临崖路段车辆坠落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未按标准规范和指南设置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2.未按规定开展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养护。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按标准规范和指南设置临水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2.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指南做好临水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作。
风险19:连续长陡下坡高风险路段车辆翻车、连环碰撞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交通流量大、重载车辆多、建设指标偏低;2.未按规定设置养护交通安全设施;3.未按要求实施提升公路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安全通行能力专项行动;4.未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交通管控。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按要求开展提升公路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安全通行能力专项行动;2.按规定设置养护交通安全设施;3.提出必要的交通管控建议;4.推动有关部门逐步提升重载货运车辆制动性能。
风险22:高速公路多车连环碰撞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出现团雾、结冰等易发生严重堵塞情况的高速公路出入口,特别是在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期间一旦车辆严重堵塞,发生车辆碰撞引发连锁反应,应急救助相对困难。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加强车流量的研判,识别分析车辆大规模堵塞、聚集原因,制定应对措施;2.免收通行费期间应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强道路信息的报送和告知;3.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加强路警联动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风险23:公路跨高铁立交桥车辆坠落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公路跨高铁立交桥未按规定建设交通安全设施。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交通安全设施。
风险24:危险货物运输车流量大的干线公路火灾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干线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流量大,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危险货物泄漏,应急处置难度大;2.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危货车流量大,车辆长时间聚集、停放堵塞道路、应急车道;3.相关道路管理、运营部门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和跨区域运输信息共享,对车辆行驶轨迹、驾驶员状况及车辆技术状况全程进行监控;2.合理设定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危险货物车辆作业时间、通行路线,避免车辆聚集;3.相关路段管理、运营部门应按要求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制定危险货物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向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备,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协调机制。
风险25:流量较大的二级以上公路在通车情况下实施养护作业时车辆连环碰撞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作业现场未做好防护隔离、警示告知和作业人员防护措施;2.相关作业队伍资质、专业性不符合要求,作业人员作业不规范;3.非作业车辆闯入作业区。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根据养护作业情况,合理设置通行条件和通行时间;2.采用公众号、微博、告知牌、情报板、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做好此类作业期间的道路通行情报告知工作;3.加强作业队伍管理,按照相关作业技术规范做好警示告知和作业区隔离防护;4.养护作业现场应平面布置合理、物料堆放整洁、机械设备停放有序,养护机械或材料不得堆放于控制区外;5.作业期间加强路警联动、情报互通,维护施工路段交通秩序,作业路段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置避免发生道路拥堵;6.完工后及时做好清理、交接或验收工作。
风险26:复杂地质条件下长大桥隧工程施工坍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长大桥隧工程施工穿越岩溶发育区、高风险断层、沙层、采空区、高地应力或软弱围岩、滑坡体、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等工程地质。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做好地勘和周边环境调查;2.科学合理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3.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并严格执行;4.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响应。
风险27:穿越重要交通干线桥隧工程施工坍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上跨(下穿)高速公路;2.上跨(下穿)轨道交通(铁路、轻轨等);3.上跨(下穿)二级以上航道。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做好地勘和周边环境调查;2.科学合理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3.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并严格执行;⒋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交通组织;5.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响应。
风险28:穿越富水区地层的盾构法隧道施工坍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未按要求开展水文地质勘察、未开展关键指标的监控监测;2.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3.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逃生体系不健全,未开展应急演练。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充分调查水文地质条件;2.科学合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查后严格执行;3.建立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安全关键指标的监控监测;4.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风险29:复杂通航环境下重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坍塌、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在通航密集区实施水下爆破施工;2.在外海孤岛无掩护条件下或化工园区进行围堰、筑岛、打桩和单体6000吨以上的沉箱安装作业。
防控要点: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严格执行水下爆破作业安全要求,爆炸影响范围内禁航;2.建立异常水情变化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气象水文(海况)、围堰、边坡监测及预警;3.加强爆炸物的管控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4.科学合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围堰、筑岛等设计审核把关;5.加强超长规沉箱等预制构件水上出运、安装作业管控调度;6.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响应准备。
风险30:40m及以上墩柱、100m及以上索塔施工垮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存在隐患;3.未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管控,未对施工水域内通航船舶进行管控。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科学合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查后严格执行;2.加强施工过程风险动态监控,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3.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4.联合相关部门,加强通航管理,合理组织通航船舶。
风险31:不良地质地段深基坑、路堑高边坡施工垮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开挖时逐级防护不到位;3.未按要求开展稳定性监测;4.临时降(排)水不到位。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科学合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查后严格执行;2.按照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做好排水;3.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稳定性监测工作。
风险32:模板、支架、挂篮等大型临时工程或专用设备安拆及施工中的垮塌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未设置作业平台,或设置不合理;3.支架搭建或支撑不符合规范要求;4.大型非标专用设备管理不到位。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科学合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查后严格执行;2.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严禁超载使用;3.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搭建支撑架和脚手架,选择合适的支撑方式;4.大型非标专用设备应按规定专门设计、制造,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荷载试验。
风险33:爆破器材存放及爆破作业爆炸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存在隐患;2.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证书不满足要求;3.盲炮未及时清理。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加强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制定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应急预案;2.编制爆破作业技术文件;3.严格审核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证书,确保满足爆破作业资质要求;4.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盲炮。
风险34:“两区三厂”地质灾害及工程车、货车载人碰撞翻车风险
主要致险情景:1.“两区三厂”(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厂、拌和厂、预制厂)选址时未对滑坡、泥石流等风险进行排查、评估;2.“两区三厂”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3.“两区三厂”范围内存在工程车、货车违规载人,不按规定行驶,驾驶员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4.“两区三厂”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防控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大风险防控工作。1.科学编制“两区三厂”规划方案,周边存在不良地质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明确“两区三厂”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要求;3.制定“两区三厂”内载人车辆管理制度,车辆定期检测检验,规定车辆行驶路线及范围,驾驶人员持证驾驶;4.加强“两区三厂”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