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各部门、沿海公司:
为推进我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要素高效流转,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并使园区更有效的建立、落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现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工业项目
“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要素高效流转,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并使园区更有效的建立、落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营政办〔2022〕50号),结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园区发展实际情况,经管委会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推行带指标出让的“标准地”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发挥“标准地”制度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关键作用。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指标前置
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园区控制性指标体系,提出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一系列标准,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明确项目准入要求。
(二)政企互信
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按照出让条件规定的标准做出书面承诺,政府负责按期交付土地,核发审批文件;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制定的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三)坚持政府全程监管
政府以建设标准为准绳,强化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加强违约惩罚力度,实行激励和惩戒制度,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达产,促进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
三、概念界定
“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订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在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书。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园区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推动项目合法高效运行。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园区“标准地”出让范围内新增工业项目。
五、主要工作
(一)完成区域评估及宗地腾迁
1.开展区域综合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划定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范围,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区域考古勘探评估、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明确区域评估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相关审批部门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区域评估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使用。实行区域评估的,在土地供应前将相关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2.出让宗地腾迁净地
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企业谈迁等工作,实施道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出让宗地权籍调查,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确保“净地”出让。
(二)制定“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体系
1.设定控制性指标体系
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制定“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指标如下:
1) 准入指标——结合产业导向提出行业准入标准。
产业基地重点发展金属制品及深加工、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
2) 投资、能耗指标——制定行业投资强度、行业能耗限额控制指标。
落户园区的化工生产性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60万元/亩,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
重点用能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分为先进值、准入值和限定值。其中先进值对标国内或国际同行业能效领先水平,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行业前5%左右的能效水平;准入值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等新增产能必须满足的能效水平,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行业前20%左右的能效水平;限定值是存量企业生产必须达到的能效水平,应以淘汰一定比例的现有高耗能落后产能为取值原则,在基于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产能。《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涉及的行业,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准入值、限定值,应与现行标杆水平、基准水平保持协调。
3) 环保指标——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等标准。
新上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有具体行业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4) 税收指标——制定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
落户园区的化工生产性项目产值不低于350万元/亩;项目投产两年后,年亩均税收需达到10万元以上。
5) 建设指标——制定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控制指标。
园区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内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如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项目,厂区内绿化用地占总用地比例不得超过表1的要求。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表1 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表——建设指标(1)
序号 |
行业名称 |
代码 |
容积率 |
建筑系数 |
绿地率 |
备注 |
1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 |
≥1.0 |
≥40% |
≤15% |
|
2 |
食品制造业 |
14 |
≥1.0 |
≥40% |
≤15% |
|
3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 |
≥1.0 |
≥40% |
≤15% |
|
4 |
烟草制品业 |
16 |
≥1.0 |
≥40% |
≤15% |
|
5 |
纺织业 |
17 |
≥0.9 |
≥40% |
≤15% |
|
6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 |
≥1.1 |
≥40% |
≤15% |
|
7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 |
≥1.1 |
≥40% |
≤15% |
|
8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 |
≥0.9 |
≥40% |
≤15% |
|
9 |
家具制造业 |
21 |
≥0.9 |
≥40% |
≤15% |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 |
≥0.8 |
≥40% |
≤15% |
|
11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 |
≥0.9 |
≥40% |
≤15% |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 |
≥1.1 |
≥40% |
≤15% |
|
13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25 |
≥0.5 |
≥30% |
≤15% |
|
14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 |
≥0.6 |
≥30% |
≤15% |
|
15 |
医药制造业 |
27 |
≥0.8 |
≥40% |
≤15% |
|
16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 |
≥0.8 |
≥40% |
≤15% |
|
17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 |
≥0.9 |
≥40% |
≤15% |
|
18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 |
≥0.8 |
≥40% |
≤15% |
|
19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 |
≥0.6 |
≥30% |
≤15% |
|
20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 |
≥0.6 |
≥30% |
≤15% |
|
21 |
金属制品业 |
33 |
≥0.8 |
≥40% |
≤15% |
|
22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 |
≥0.8 |
≥40% |
≤15% |
|
23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 |
≥0.8 |
≥40% |
≤15% |
|
24 |
汽车制造业 |
36 |
≥0.8 |
≥40% |
≤15% |
|
25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 |
≥0.8 |
≥40% |
≤15% |
|
26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 |
≥0.8 |
≥40% |
≤15% |
|
27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 |
≥1.1 |
≥40% |
≤15% |
|
2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40 |
≥1.1 |
≥40% |
≤15% |
|
29 |
其他制造业 |
41 |
≥0.8 |
≥40% |
≤15% |
|
30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42 |
≥0.8 |
≥40% |
≤15% |
|
31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43 |
≥0.8 |
≥40% |
≤15% |
注:指标解释
1.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表2 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表——建设指标(2)
项目类型 |
总体要求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
备注 |
|
工业项目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制造业,以及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制造业对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 |
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合理规划工业生产必需的商业服务业、科研、仓储、租赁住房、公用设施等用地,促进复合利用、职住平衡,发挥整体利用效益。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
|
注:指标解释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2.确定出让地块具体指标
在“标准地”出让前,委内有关部门依据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区域评估、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准入等要求,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具体建设指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方案中,除本实施方案提出的指标外,还应该满足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相关法规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按照“标准地”指标出让土地
1.按标出让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审查竞买人资格,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企业缴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预先审查
按照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原则,管委会建立项目管家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店小二”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由各审批部门列出必备审查事项要件。企业取得土地后,即可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7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
(四)联合审批服务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基于企业自愿原则,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全流程委托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探索建立各项区域评估并联审批机制,推动“标准地”出让制度有机衔接“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便民利企政策,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方式进行办理,园区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跟踪服务机制。
(五)项目按标施建、对标验收
1.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承诺行为,督促指导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2.对标验收
产业基地管委会将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建设协议》,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营口市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联合验收。
项目竣工后,管委会组织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予以收回。如果造成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60日内,企业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联合验收意见书。亩均产值、行业能耗限额等指标不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判定达产复核不达标,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予以收回。
(六)实施全程监管
管委会作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承诺、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实施情况完善监管制度。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约定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
(七)建立完善奖惩体系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园区内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管委会及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管委会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兑现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对按期履约的,引导相关单位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方面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用地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条抓块保”,建立健全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企业承诺、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上下联动,细化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联席会商
建立“标准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标准地”制度改革有关重点事宜,针对在试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群策群议,合力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园区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园区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情况,适时动态修订工作指引及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