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 35 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24年1月2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章1件、《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3.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 |
营口市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20号 |
2017年11月23日 |
附件2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 |
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 |
营政发 〔2000〕5号 |
2000年1月8日 |
2 |
营口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
营政发 〔2002〕34号 |
2002年8月14日 |
3 |
营口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办法 |
营政发 〔2006〕21号 |
2006年4月14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
4 |
营口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
营政发 〔2008〕22号 |
2008年11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
5 |
营口市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 |
营政发 〔2009〕3号 |
2009年4月9日 |
6 |
营口市建筑业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办法 |
营政发 〔2009〕6号 |
2009年5月15日 |
7 |
营口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营政发 〔2014〕5号 |
2014年6月6日 |
8 |
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
营政发 〔2015〕27号 |
2015年8月28日 |
9 |
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
营政办 〔2016〕97号 |
2016年8月10日 |
10 |
营口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
营政办发〔2018〕20号 |
2018年5月9日 |
11 |
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营政办发〔2019〕25号 |
2019年10月30日 |
12 |
营口市支持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 |
营政办发〔2020〕6号 |
2020 年3月9日 |
附件3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一、《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24号)
1.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畜牧兽医”修改为“农业农村”。
2.第七条“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厅”。
3.第十五条修改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费。养一只犬首年收费500元,养多只犬的,第二只(含第二只)以上,每只犬首年收费1000元。一个年度内未出现因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形的,次年免于收取养犬管理费;受到行政处罚的,次年收取养犬管理费,一只犬200元,多只犬第二只(含)以上的每只1000元;连续5年内未出现因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形的,返还首年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犬只管理、狂犬病疫苗及接种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
4.删除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6、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35号)
1.第一条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2.第三条“海洋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3.第七条“将书面进出港计划、引领计划(需引航员引领时)报送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将进出港计划、引领计划(需引航员引领时)以书面或者网上方式报送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三、《营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营政办发〔2017〕16号)
1.第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2.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3.删除第七条第(三)项“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其他款项顺序相应调整。
5.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第二十七条“网监”、第三十条“网管”修改为:“网信”。
7.第三十条“服务业委”修改为“商务”,“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四、《营口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星火计划”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20〕2号)
1.第一段文件制定依据增加《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2〕16号)。
2.第一条总体要求第(一)项指导思想修改为:“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抢抓资本市场注册制的改革机遇,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功能,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3.第一条总体要求第(二)项工作目标调整为:“坚持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至2025年末,努力实现企业上市倍增计划。”
4.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多渠道引导企业上市挂牌。各县(市)区政府、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区域上市目标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多层次、多渠道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计划。鼓励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主板上市;鼓励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细分市场龙头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鼓励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业务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暂时不能直接上市的企业积极进行股份制改制,或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5.删除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三)项。
6.第二条主要任务第(四)项修改为:“(三)开展服务机制建设行动计划。建立多角度、全方位服务机制,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推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1.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与市金融发展局的沟通联系,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自贸区营口片区落实组建专业指导小组和联络员,加强对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推动“中介机构服务清单”“企业需求清单”和“部门帮扶清单”三张清单主体之间的信息流转和工作联动。2.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加强与交易所、证券服务中介等机构合作,通过短期常态化培训和实地调研交流学习相结合,培养一批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通过挂职、顾问团服务等方式,借助专业机构,充实上市工作队伍力量。”
7.第四条“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8.附件政策(五)修改为:“对企业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完成股改阶段、辅导备案阶段、正式申报阶段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60%由市本级财政负担,40%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负担(下同)。对于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市本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万元,如新三板挂牌企业未来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过程中,完成辅导备案受理阶段、正式申报阶段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60万元、60万元、100万元扶持资金,由于市本级财政先期已经给付80万元扶持资金,故补足部分市本级财政应支付100万元,余下120万元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含红筹方式),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上市进程终止撤回的企业,撤回后重新转板申报,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完成注册后,按照最终上市板块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
9.附件政策(六)修改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2〕16号)要求,市政府将支持企业积极争取省财政给予的科创板上市1500万元、主板和创业板上市10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800万元、新三板挂牌150万等各项扶持资金。”
10.附件政策(八)末增加“每户企业当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申报资金补助需要企业提供募投项目证明文件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证明等材料。”
11.附件政策(九)末增加“申报资金补助需要企业提供与证券公司签署的以上市或挂牌为目的的服务协议(非保密协议)、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