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根据《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清理内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不符合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要求,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等。
三、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一)政府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按照程序实施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司法局牵头,对清理结果进行汇总。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四)市司法局负责对全部清理结果进行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清理结果。
四、清理结果
废止政府规章1件《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废止《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废止、修改内容如下: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件)
文件标题 |
文号 |
废止理由 |
营口市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20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理由 |
1 |
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 |
营政发 〔2000〕5号 |
安置工作结束 |
2 |
营口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
营政发 〔2002〕34号 |
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 |
3 |
营口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办法 |
营政发 〔2006〕21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4 |
营口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
营政发 〔2008〕22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5 |
营口市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 |
营政发 〔2009〕3号 |
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 |
6 |
营口市建筑业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办法 |
营政发 〔2009〕6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7 |
营口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营政发 〔2014〕5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8 |
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
营政发 〔2015〕27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9 |
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
营政办 〔2016〕97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10 |
营口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
营政办发 〔2018〕20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11 |
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营政办发 〔2019〕25号 |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
12 |
营口市支持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 |
营政办发 〔2020〕6号 |
适用期结束 |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一、《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24号)
(一)为进一步鼓励群众文明养犬,在原有减免次年养犬管理费的基础上,对于连续5年内未出现因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形的,返还首年收取的养犬管理费。
(二)根据机构改革内容,调整部分机构名称。
(三)删除原文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四)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35号)
(一)文件制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二)根据机构改革内容,调整部分机构名称。
(三)报送进出港计划、引领计划增加网上报送方式。
三、《营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营政办发〔2017〕16号)
(一)第一条文件制定依据调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二)根据机构改革内容,调整部分机构名称。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时,无需再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我市户籍或者在我市取得《居住证》不再作为从事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之一。
(五)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营口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星火计划”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20〕2号)
(一)扩大上市扶持资金奖励覆盖面。以加快推动我市优势企业上市步伐为目的,引导优质企业把握资本市场各项改革新政,扩大企业在“沪深京”交易所上市(融资)资金奖励覆盖面,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提升企业改制上市意愿,增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二)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积极推进我市民营企业走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助力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发展。
(三)加强企业上市政策服务保障。全力做好政策指导和上市辅导,提升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和理念,逐步调整和提高上市工作服务方法方式,激发全市企业整体上市活力,全力营造企业上市良好服务氛围。
解读单位:市司法局
解读人:赵莹
解读电话:665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