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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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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根据《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清理内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不符合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要求,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等。

三、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一)政府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按照程序实施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司法局牵头,对清理结果进行汇总。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四)市司法局负责对全部清理结果进行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清理结果。

四、清理结果

废止政府规章1件《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废止《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废止、修改内容如下: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件)

 

文件标题

文号

废止理由

营口市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理由

1

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

营政发

〔2000〕5号

安置工作结束

2

营口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营政发

〔2002〕34号

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

3

营口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办法

营政发

〔2006〕21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4

营口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8〕22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5

营口市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

营政发

〔2009〕3号

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

6

营口市建筑业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9〕6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7

营口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14〕5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8

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营政发

〔2015〕27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9

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营政办

〔2016〕97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10

营口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营政办发

〔2018〕20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11

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营政办发

〔2019〕25号

不满足现有管理需要

12

营口市支持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

营政办发

〔2020〕6号

适用期结束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一、《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24号)

(一)为进一步鼓励群众文明养犬,在原有减免次年养犬管理费的基础上,对于连续5年内未出现因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形的,返还首年收取的养犬管理费。

(二)根据机构改革内容,调整部分机构名称。

(三)删除原文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四)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35号)

(一)文件制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二)根据机构改革内容,调整部分机构名称。

(三)报送进出港计划、引领计划增加网上报送方式。

三、《营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营政办发〔2017〕16号)

(一)第一条文件制定依据调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二)根据机构改革内容,调整部分机构名称。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时,无需再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我市户籍或者在我市取得《居住证》不再作为从事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之一。

(五)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营口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星火计划”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20〕2号)

(一)扩大上市扶持资金奖励覆盖面。以加快推动我市优势企业上市步伐为目的,引导优质企业把握资本市场各项改革新政,扩大企业在“沪深京”交易所上市(融资)资金奖励覆盖面,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提升企业改制上市意愿,增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二)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积极推进我市民营企业走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助力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发展。

(三)加强企业上市政策服务保障。全力做好政策指导和上市辅导,提升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和理念,逐步调整和提高上市工作服务方法方式,激发全市企业整体上市活力,全力营造企业上市良好服务氛围。

解读单位:市司法局

解读人:赵莹

解读电话:665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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