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营沿委发〔2024〕2号
关于印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委内各部门、各派驻机构:
为规范委内各预算单位及派驻机构财务核算工作,现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核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024年10月22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内部各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强化日常财务报销审核工作,现结合沿海产业基地工作实际,参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文件及《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关于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调整并下发。
一、 报销流程及签批程序
(一)报账员报账制度。
各预算单位选派一名报账员进行财务报账相关工作,报账员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授权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账员变更需及时更新授权书。
(二)签批程序。
1.各预算单位报账员按照本部门实际发生经济事项,负责整理报销票据及相关附件,填写付款通知单。委内各部门经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并签字后持单据向分管会计报账。
2.派驻机构综合执法分局、沿海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报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副主任审核签批;公安局自贸分局、沿海派出所、民生派出所报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三)原始凭证要求。
1.原始凭证应按规定要求粘贴。报销单据中经济业务的用途、金额、审核签字、经办人员签字、报账员签字等信息及附件齐全;不得修改、涂抹、修剪原始凭证及付款通知单;原始票据按一定顺序整齐平铺于凭证粘贴单上。
2.发票开具要规范。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等信息完整且与实际付款信息一致;发票开具时要选择加盖公章版本。
3.各预算单位对经济事项发生的真实性负责。
(四)会计审核与复核。
1.根据预算一体化系统操作要求,各预算单位报账员登入单位帐号录入金额、收款帐户名称、帐号等付款基本信息,同原始凭证一起提交会计端审核。
2.分管会计对所管预算单位的付款通知单及原始凭证按财务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退返给报账员进行改正;符合规定的票据,会计人员需在预算一体化支付端审核,同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记帐凭证并传递给复核岗位。
3.复核会计岗位对会计初审事项以及记账凭证进行复核。
二、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要求
1.逐步推行公务卡。各部门外出离营经济事项结算需使用公
务卡,如差旅费及出差当地招待费等。
2.1000元以下的现金报销款项由单位帐户直接支付到经办人银行卡(公务卡)中,由报账员统一管理的单位可支付到报账员银行卡(公务卡)中。
3.1000元以上的支出款项由单位帐户汇到对方对公帐户。1000元以上的公务卡结算款项,由单位帐户汇到报销个人的公务卡帐户中进行还款。
4.取消现金借款及提现支付报销。
三、关于公务接待(含招商接待)费用报销的相关要求
1.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营委办发[2014]38号)及《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关于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按规定标准进行核算,如有新文件下发,按新标准调整。
2.住宿接待标准。在营公务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住房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部级住普通套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司、局)级住单人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80元;其他人住标准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房间内不得摆放鲜花、绿植,不得提供香烟,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在营招商接待参照上述标准,离营招商接待住宿标准参照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3.用餐接待标准。接待对象要在定点接待场所或机关内部场所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来宾20人以下应以集餐为主,20人以上应以自助餐为主。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最高标准为每人每餐170元,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不含早餐)。
4.经费管理及报销要件。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1)一般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需三单齐全,即接待场所出具的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审批单及费用清单)。
(2)招商接待费用报销附件应包括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费用清单、定点饭店发票。
(3)在本地和外地发生的招待事项,均需提供接待审批单及费用清单,接待审批单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签批。
5.本单位以外的协助招商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按招待费科目统一处理。报销需核实身份,机票需在机票验证网站提供相关核实依据。
6.各单位需提供定点接待场所名称,定期进行公对公账户结算。
四、关于差旅费费用报销的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委办发[2014]37号)规定,按规定标准进行核算。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标准按照营口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营财行[2016]73号)规定执行,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到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出差,凭就餐凭证发放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按照出差时间及会议、培训等文件实际相应扣减。
4.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出差(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到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出差,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含出租车票)。
5.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6.出差费用报销审核要件应包括: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核单;按实际情况匹配的会议、培训、展会等通知文件;城际间交通费报销票据(机票、高铁票等)、住宿费发票、补助审批表等。
7.因时间、班次等原因买不到正常区间票,过站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8.出差费用实行闭环管理,各经济事项发生需环环相扣。
五、关于招商经费的管理问题
委内各部门所发生的招商经费,皆由各自部门列支;管委会副主任及以上领导发生的招商费用,在办公室列支。
六、关于专项支出报销的管理问题
1.除发票外,应按照实际情况提供会议纪要(相关请示或审批文件)、询价、合同、验收、决算报告单(工程类)等能证明经济事项发生的材料附件。
2.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除提供1条所列事项,需按政府采购程序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表。
3.固定资产购置,需在会议纪要体现资产报废和申请新增固定资产的请示批复情况,申请相应购置专项,同时需到资产部门办理新增、报废等相关手续。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关于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财务相关普发性文件及规定执行;新文件或标准出台将及时调整此细则。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