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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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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部、企业服务局、环保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交警大队、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

为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建立完善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营政办〔2024〕58号)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024年12月13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园区应急指挥体系

2.1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园区应急指挥体系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3.2.3小微涉气企业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4.1.2预报

4.1.3会商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4.3.2预警发布要求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5.2分级响应

5.2.1Ⅲ级响应

5.2.2Ⅱ级响应

5.2.3Ⅰ级响应

5.3信息报送

5.4响应终止

5.5评估总结

5.6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预案报备

6.2预案宣传

6.3预案演练

6.4预案培训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预报能力保障

7.5信息联络保障

8附则

8.1预案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产业基地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辖区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产业基地成立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2.1.1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环保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党群工作部、企业服务局、环保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交警大队、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2.1.2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园区应急指挥体系

产业基地参照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完善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园区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产业基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按照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产业基地按要求及时修订园区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产业基地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产业基地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辖区内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园区可根据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2.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监测预警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 24小时及以上。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信息发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产业基地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处置。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产业基地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按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2.2预警发布要求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产业基地要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4.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产业基地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1 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党群工作部。责任单位: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相同,不再一一列出)

(2)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在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党群工作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执行产业基地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环保管理中心、企业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扬尘源减排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工地规范化管理,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3)移动源减排措施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对发现违规上路车辆进行查处。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交警大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其他减排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环保管理中心)

b.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5.2.2 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党群工作部)

(2)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在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

(3)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牵头部门: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党群工作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执行园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环保管理中心、企业服务局)

(2)扬尘源减排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工地规范化管理,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3)移动源减排措施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对发现违规上路车辆进行查处。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交警大队、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环保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其他减排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环保管理中心)

b.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5.2.3 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党群工作部。)

(2)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在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3)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牵头部门: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党群工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执行园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环保管理中心、企业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扬尘源减排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工地规范化管理,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3)移动源减排措施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对发现违规上路车辆进行查处。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交警大队、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环保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其他减排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环保管理中心)

b.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辖区派出所。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日11时前将前日响应情况报产业基地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产业基地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市专项指挥办公室。

5.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评估总结

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由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每年4月底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5.6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地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预案管理

6.1预案报备

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要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6.2预案宣传

产业基地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6.4预案培训

环保管理中心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产业基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7.2资金保障

产业基地管委会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产业基地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预报能力保障

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建立本地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引进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持续优化完善应急预案,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5信息联络保障

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环保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附件:

1.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演练记录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1

 

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发布工作。

财政局:负责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企业服务局:负责指导园区组织本地重点行业企业按预警等级要求降低生产负荷、停产或错峰生产。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环保管理中心:承担产业基地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制(修)订产业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民生派出所、新民派出所、沿海派出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园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工地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对运输建筑残土等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油烟、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交警大队:园区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限行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2

 

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演练记录

演练记录:

演练时间:

演练地点:

演练参加单位:

参加人员

单位

参加人员

单位

 

 

 

 

 

 

 

 

 

 

 

 

演练观摩人员:

演练指挥人员:

演练过程:

演练总结:

 

记录人

 

记录时间

 


附件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

 

 

级别

措施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责任部门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

严格落实产业基地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黄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

严格落实产业基地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橙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

严格落实产业基地应急减

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红色

预警响应减排措施。

 

产业基地环保

管理中心

 

(2)扬尘源减排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工地规范化

管理,执行扬尘源应急减

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

排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工地规范化

管理,执行扬尘源应急减

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

排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工地规范化

管理,执行扬尘源应急减

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

排措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级别

措施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责任部门

 

 

 

 

 

 

 

 

 

 

 

 

(3)移动源减排措施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对发现违规上路车辆进行查处。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对发现违规上路车辆进行查处。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禁止三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对发现违规上路车辆进行查处。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禁止三

 

产业基地交警大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级别措施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责任部门

 

 

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4)其他减排措施

严禁生物质焚烧。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严禁生物质焚烧。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严禁生物质焚烧。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环保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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