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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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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营沿委发〔2025〕6号

 

关于印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内各部门、自然资源沿海分局、产业基地生态环境分局、沿海集团、京诚公司、沿海城投公司:

根据市政府营政发〔2025〕2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产业基地实际情况,现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自通知印发日起施行,原《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辽营沿委发[2018]51号)同时废止。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025年3月24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营政发〔2025〕2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产业基地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新海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位于沿海产业基地新海大街南、广源路东。用地面积42522.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1588.9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16862.84平方米、共2325套;商业面积2309平方米、共32套;其他2417.07平方米。

住宅户型分为1室和2室(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二、配租对象

凡在产业基地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及新就业大学生。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且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在产业基地相关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具有支付租金能力;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产业基地辖区内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未享受过申请辖区优惠购房政策。

 

四、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当年市场租金的60%确定,根据市场调查,新海佳苑位置住宅租金市场价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即公租房租金标准拟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6元,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物业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租金按年缴纳。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承租时间不足一年的,退房时按月退还剩余房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三)租金由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收取,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自行到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缴纳下一年度租金, 租金的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投资额度大、税收高的企业租金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

五、申请审核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等材料。

(二)单位对申请人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单位提供录用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公示报告和前款规定材料向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交申请。                                

(三)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六、配租方式及管理

(一)公租房配租根据申报时序确定申请人排队顺序,并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户型需求,按顺序号予以配租。

(二)公租房配租采取家庭人口与户型相对应。单身配租一室;两人(含)以上家庭根据实际情况配租一室或两室;单身人士采取合租的方式可配租两室。符合配租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三)申请人与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满后确需继续承租的,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向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四)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物业费等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申请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执行。

(五)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需到辖区内派出所和社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携登记备案证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后,办理入住手续。

(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房屋的使用、维修、管理等均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七)凡承租公租房的企业应指定相关负责人管理本企业员工在租赁期间的一切事项,同时,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5.逾期不缴纳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6.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公共秩序与安全的;

7.其它违规,违约行为。

对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租房的,由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退出公租房,并在信用档案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设定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如承租人另购置房产且其所购置房产为期房并未交房入住,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申请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执行。

搬迁期和过渡期期满不腾退公租房,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三)如承租人从原工作单位离职需提前办理退房手续,经物业验房合格后同时结清物业、供暖、水、电、煤气等其他费用后才可办理离职手续。租金、物业、供暖、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网、宽带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个人承担交纳。

(四)由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将退房的验房标准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损坏赔偿标准予以公示,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后,由物业公司进行验房,如房屋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承租人需按标准赔偿。

(五)对住房保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租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辽营沿委发[2018]51号)同时废止。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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