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产业区“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有关要求,为指导园区的产业发展,严格项目安全准入,严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淘汰落后产能落户和进园入区,以提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现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产业区“禁限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025年5月6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产业区
“禁限控”目录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园区“绿色循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原则;市场导向、特色发展原则;统筹谋划、集聚发展原则;开放合作、融合发展原则”规划原则,推动园区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要求,优质高效发展,提升园区化工产业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2.26)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第44号)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统计局 能源局 公告2017年第38号)
《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第7号)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年 第19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
《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厅字﹝2021﹞12号)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工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4〕6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21〕5号)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产业区产业发展规划(修编)》
三、禁限控内容
(一)禁止类(负面清单)
序号 |
类别 |
“禁止类”要求 |
备注 |
1 |
投资方资质和条件 |
1.项目投资方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处于应急管理部门“黑名单”管理期限的。 2.项目投资方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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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艺技术及设备 |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
附件1 |
3 |
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的生产项目。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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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投资 项目类 |
列入《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工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4〕66号)的重点投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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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耗能、高排放类 |
不满足《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21〕5号)的生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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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污染类 |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高污染产品名录”中的326种GHW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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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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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辽政发〔2017〕15号)中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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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列入《关于禁止全氯氟烃物质生产的公告》(CFCs)规定的15种全氯氟烃(CFCs)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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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的生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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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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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无法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无紧急停车功能的新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上下游配套设施未实现全程自动化控制的新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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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采用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进行工业化生产,其工艺未按照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顺序进行过验证;采用国内首次出现的化工工艺,其工艺未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安全论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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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控类
序号 |
类别 |
“限控类”要求 |
备注 |
1 |
投资方资质和条件 |
1.项目投资方近3年内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
2 |
工艺技术及设备 |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产业。 |
附件3 |
3 |
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规定的限制类工艺技术和限制类的设备。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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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点投资 项目类 |
列入《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工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4〕66号)的重点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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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不予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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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严审批以下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1.安全风险为红色、橙色等级的企业;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尚未整改完成的企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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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安全控制水平不高的;不能按照有关要求设置SIS(安全仪表系统)的;采用间歇式反应工艺的项目,依靠人工加料,设备未实现密闭化,不能有效防控安全风险、职业健康危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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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精细化工项目未按要求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依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对新建装置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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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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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附件
附件1 “禁止类”产业目录清单
(一)石化化工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 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 生产装置。
10.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二)医药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塔式重蒸馏水器。
4.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5.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6.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
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
(三)产品类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 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 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 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 胶(聚乙烯醇缩甲醛胶黏剂),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草甘膦含量在30%以下的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2,4-滴丁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壬基酚(农药助剂)、三氯杀螨醇、氯磺隆、胺苯磺隆。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豁免用途为限制类)。
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附件2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工艺技术装备
序号 |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名称 |
淘汰原因 |
淘汰类型 |
限制范围 |
代替的技术或装备名称 |
依据 |
一、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禁止类) |
||||||
1 |
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
安全风险大。 |
禁止 |
|
|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 |
2 |
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
常压反应釜内物料量大,反应速度慢且不均匀,安全风险大 |
禁止 |
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
加压中和法或管式反应器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3 |
酸碱交替的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 |
过氧化氢溶液或含有过氧化氢的工作液误入碱性环境中,或者碱性物料窜入含有过氧化氢的环境中, 均会导致过氧化氢急剧分解甚至爆炸,安全风险高 |
禁止 |
新(扩)建项目禁用,现有项目五年内改造完毕 |
流化床、全酸性固定床或其他先进的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新(扩)建项目应采用流化床工艺,现有工艺的替代技术应优先采用流化床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4 |
有机硅浆渣人工扒渣卸料技术和敞开式浆渣水解技术 |
人工扒渣过程中,有机硅浆渣中的氯硅烷与空气中的水分发生反应生成腐蚀性盐酸酸雾,且浆渣遇空气可能发生自燃。敞开式浆渣水解工艺中,浆渣与碱性水发生反应会释放出氯化氢气体和氢气,氯化氢气体在空气中会形成腐蚀性盐酸酸雾,氢气易积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安全风险高 |
禁止 |
新(扩)建项目禁用,现有项目二年内改造完毕 |
有机硅浆渣自动化密闭式卸料技术及密闭式浆渣水解技术,或者连续运行的回转窑浆渣焚烧处理工艺,或者其他先进的密闭式固液分离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5 |
间歇碳化法碳酸锶、碳酸钡生产工艺(使用硫化氢湿式气柜的) |
间歇碳化法碳酸锶、碳酸钡生产工艺采用湿式气柜储存硫化氢,易造成气柜腐蚀、卡顿,因密封失效引发硫化氢泄漏中毒事故 |
禁止 |
新(扩)建项目禁用,现有碳酸锶间歇碳化法生产工艺一年内改造完毕,现有碳酸钡间歇碳化法生产工艺二年内改造完毕 |
碳酸锶、碳酸钡连续碳化法生产工艺或多塔碳化生产工艺,取消硫化氢湿式气柜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6 |
油库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
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安全性能差,易沉盘,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
禁止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油库禁用,在役设备二年内改造完毕 |
钢制内浮顶和装配式不锈钢全接液内浮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6.1.7条 |
7 |
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和填料密封离心泵(液下泵除外) |
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和填料密封离心泵可靠性低,易因密封失效而发生泄漏,造成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
禁止 |
甲A类、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操作温度超过自燃点的危险化学品禁用,在役设备三年内更换完毕 |
双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串联机械密封、干气密封离心泵或者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等无泄漏泵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
8 |
合成氨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 |
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工艺过程控制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及不可预见性危险多,自动化控制程度低,安全性差,易发生泄漏、中毒、爆炸、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 |
禁止 |
|
配套有硫磺回收装置的栲胶湿式脱硫工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9 |
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
分解过程中硫酸对设备及管道的腐蚀性强,造成泵、管道、分解器等设备损坏率身高,安全性差。 |
禁止 |
|
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和硫酸法复合分解工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10 |
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
自动化控制程度低,安全性差,易发生泄露、中毒、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 |
禁止 |
|
中中低低变换工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11 |
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 |
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低浓度废硫酸,对设备腐蚀严重,安全性差 |
禁止 |
|
丁烯直接水合法生产仲丁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12 |
液氯釜式汽化工艺 |
釜式汽化器中三氯化氮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产生自爆。 |
禁止 |
|
液氯全汽化工艺,套管式、列管式加热液氯汽化工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13 |
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
液氯储槽加压时,整个储液氯的设备承受压力,一旦操作失误或设备承压能力受限设备失效时,整罐的液氯有失控危险;如果空气含有水份,则对相关设备造成较大腐蚀;釜式汽化使三氯化氮积累有爆炸危险 |
禁止 |
|
液下泵充装工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14 |
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汽化工艺 |
釜式夹套加热技术流速低,三氯化氮容易积累,易有爆炸危险。 |
禁止 |
|
套管式、列管式加热液氯汽化工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15 |
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
上世纪80年代国外已淘汰该工艺设备。存在高污染、高环境危害等问题,同时已发生泄漏、中毒、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突出。 |
禁止 |
新建二硫化碳生产项目禁止使用 |
天然气法二硫化碳工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二、淘汰落后的设备(禁止类) |
||||||
1 |
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
在此环境下,易发生腐蚀造成泄漏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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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列管换热器、板式换热器等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2 |
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禁止 |
|
常减压蒸馏塔 |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 |
3 |
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封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事故 |
禁止 |
|
密闭式电石炉 |
电石行业产业政策 |
4 |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 |
缺乏检测要求,安全可靠性低 |
禁止 |
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 |
金属制压力管道或万向充装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 |
5 |
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化气装置 |
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自动化控制程度低,安全性差,易发生泄露、中毒、爆炸、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 |
禁止 |
|
配套有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煤气化装置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6 |
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 |
静动密封点多,易泄露,从二段以后的各段分离设备均为小体积压力容器,检查难度大,安全隐患多且排查治理难度大。润滑点多,润滑油脂易带入后工序的气体内,使介质受到污染而影响安全生产。单机能力低,自动化控制程度低,安全性差,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大。 |
禁止 |
|
M型或MH型HN气压缩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7 |
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设备 |
生产环境较差,容易导致工人中毒等职业病危害 |
禁止 |
|
5-氯-2-甲基苯胺加氢还原工艺设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8 |
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
手动充装易误操作导致泄漏或钢瓶爆炸。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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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钢瓶自动安全充装控制系统成套设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9 |
三足式离心机 |
开放式操作设备,易产生震动、挤压、物料喷溅等危险,安全系数较低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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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滤机或全自动离心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三、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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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
氨漏入盐水中形成氨盐,再漏入液氯中,形成三氯化氮,易发生爆炸。 |
限制 |
两年内改造完毕 |
环保型冷冻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2 |
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
自动化程度相对较低,人工加煤、下灰时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等事故 |
限制 |
新、扩建项目禁止采用 |
新型煤气化技术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3 |
间歇或半间歇釜式硝化工艺 |
间歇和半间歇釜式硝化生产工艺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反应釜内危险物料数量多,一旦反应失控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
限制 |
硝基苯等27种化学品(清单见表后注释)禁用,二年内改造完毕 |
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或连续釜式硝化生产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4 |
无冷却措施的内注导热油式电加热反应釜(油浴反应釜、油浴锅) |
靠自然冷却降温无法满足紧急降温需求,一旦反应釜超温,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限制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反应釜禁用,在役设备一年内更换完毕 |
具备冷热媒切换功能等满足紧急降温需求的反应釜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四、淘汰落后的设备(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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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敞开式离心机 |
缺乏有效密封,工作过程中物料及蒸汽逸出带来的安全风险高 |
限制 |
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禁用 |
密闭式离心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2 |
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
气柜导轨容易发生卡涩,使物料泄漏 |
限制 |
新、扩建项目禁止,现有多节气柜按照单节气柜改造 |
单节钟罩气柜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3 |
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中毒事故 |
限制 |
一年内改造完毕 |
仓库密闭,并设置与报警联动的自动吸收装置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4 |
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
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缺乏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容易导致炉膛爆炸 |
限制 |
一年内改造完毕,科研实验用炉不受限制 |
带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附件3 “限制类”产业目录清单
(一)石化化工
1.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2.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6.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000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生产装置。
9.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氯化苦、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二甲四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10.硫酸法钛白粉(联产法工艺除外)、铅铬黄、3 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密闭生产装置除外)、VOCs 含量超75%的硝基纤维素涂料生产装置。
11.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生产装置。
12.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3.斜交轮胎、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二)医药
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 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E 原料生产装置
2.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3.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5.新建、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6.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