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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沿海产业基地基层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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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沿海产业基地基层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通知目的

针对园区当前消防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有漏点、工作落实有盲点、执法链条有断点等现实问题,进一步构建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精准高效的“新三级”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二、背景依据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非重点单位按比例抽查。分级标准:监管频率和强度根据单位风险等级(高危/重点/一般)动态调整。

2、《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监督检查范围:“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一条:街道办、乡镇政府职责包括: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开展消防宣传。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沿海产业基地消防监管主体清单,明确了各专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原则,确保监管全覆盖。其次是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详细划分了各监管部门权限与边界,并附有各自监管单位名单。

同时,《通知》还设定了各级专业监管部门消防监管权限清单,为如何开展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最后,《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委内各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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