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各部门、各派驻机构、沿海公司、京诚公司:
为严格落实区委巡察组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住房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对2025年《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相关准入条件予以放宽并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2026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版
为规范产业基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市政府营政发〔2025〕2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2026年3月20日产业基地管委会领导召开的业务会议精神,结合产业基地实际情况,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辽营沿委发〔2025〕6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新海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位于沿海产业基地新海大街南、广源路东,共2325套,总面积116862.84平方米。住宅户型分为1室和2室(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二、配租对象
凡在营口市主城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且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在营口市主城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支付租金能力;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营口市主城区内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未享受过申请辖区优惠购房政策。
四、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当年市场租金的60%确定,根据市场调查,新海佳苑位置住宅租金市场价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即公租房租金标准拟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6元,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物业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租金按年缴纳。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退房时,承租时间不足一年的,结合剩余租赁期限按整月退还剩余房租,不足一个整月的部分不予退还;退房时,承租时间超出租赁期限的,需按月补缴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三)租金由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收取,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自行到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缴纳下一年度租金, 租金的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投资额度大、税收高的企业租金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
五、申请审核
(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等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交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录用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公示报告和前款规定材料向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提交材料的,由其和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授权的代理人办理。
(三)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进入配租环节。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配租方式及管理
(一)公租房配租根据申报时序确定申请人排队顺序,并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户型需求,按顺序号予以配租。
(二)公租房配租采取家庭人口与户型相对应。单身配租一室;两人(含)以上家庭根据实际情况配租一室或两室;单身人士采取合租的方式可配租两室。符合配租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三)申请人与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满后确需继续承租的,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向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最近一个月内营口市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房证明等材料,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四)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物业费等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申请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过渡期后,仍占用公租房的,需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当年市场租金(新海佳苑位置住宅租金市场价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缴纳占有使用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五)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需到新海佳苑公租房辖区内派出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携登记备案证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后,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房屋的使用、维修、管理等均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七)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公租房管理负责人,统一负责本本单位员工承租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应对本单位员工公租房申请资格、使用行为开展内部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积极配合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完成租金及相关费用催缴、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经工作单位与承租员工协商一致,单位可作为共同承租人,与员工共同履行、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及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应退回公租房,合同终止时间以《退回房屋通知书》正式下达之日为准;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5.逾期不缴纳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6.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公共秩序与安全的;
7.因承租人拒不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修缮对所在房屋或其他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拒绝赔偿的;
8.其它违规,违约行为。
对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租房的,需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租金市场价补缴房租至实际退回房屋之日止,并在信用档案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合同,腾退公租房,合同终止时间以《腾退房屋通知书》正式下达之日为准:
1.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设定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如承租人另购置房产且其所购置房产为期房并未交房入住,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申请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执行。
搬迁期和过渡期期满不腾退公租房,产业基地管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三)承租人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主动结清公租房相关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作为申请人的担保单位有义务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书面告知并督促其履行前述义务,并将员工离职信息书面通知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因承租人未及时退房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公租房物业管理公司将退房的验房标准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损坏赔偿标准予以公示,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后,由物业公司进行验房,如房屋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承租人需按标准赔偿。
(五)对住房保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租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年度审核和不定期巡查,对承租人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主动配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